網友狂問:明明被抓了為何還要打馬賽克?律師曝真相!

一、序言:模糊的臉孔,引爆的爭議

在當代媒體環境裡,「即時新聞」與「視覺衝擊」幾乎成了點閱率的保證。每當警方偵破重大刑案、社會矚目的詐騙集團或暴力事件,新聞畫面中的嫌疑人常被戴上手銬押解,但臉部卻被厚厚的馬賽克或黑條遮住。網友於是狂問:「都被抓了還要遮?這樣能保護什麼?」、「既然犯法就該讓大家看清楚臉啊!」

然而,在法律專家的眼中,這不只是「遮不遮臉」的問題,而是攸關人權、偵查程序、公平審判與媒體自律的核心議題。律師們多次公開說明:「被抓」只是被警方依法拘提或移送,並不代表已經被法院判決有罪;在尚未定讞前,他仍依法享有『無罪推定原則』與『人格權保障』。這正是為何媒體要打上馬賽克的法律真相。



二、無罪推定:法律的基本信念

在法治國家中,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是「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也就是說,除非法院依法審理並判決確定,任何人都不能被視為罪犯。這個原則不只是法律的文字,而是文明社會對個體權益最基本的尊重。

一旦媒體提前揭露嫌疑人的臉部、姓名與住址,甚至用煽惑性字眼稱其為「兇手」、「慣犯」、「詐騙魔王」,這種報導極可能造成「公審效果」,使社會大眾在判決尚未確定前就先定罪。這不但可能導致陪審或法官受到輿論影響,更可能重創被告及其家屬的生活,縱使最後被判無罪,也難以恢復名譽。

因此,律師與法律專家多半強調:「遮蔽嫌疑人臉孔,不是替壞人護航,而是保障程序正義。」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媒體模糊責任

除了「無罪推定」,另一個關鍵理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根據現行規範,個人的姓名、相片、特徵、住址等,均屬於可識別身分的個資。未經當事人同意,媒體若公開散布,即便報導出於公共利益,也必須考量「必要性原則」與「比例原則」。

在個資法的框架下,媒體雖享有「新聞自由」,但仍需兼顧他人權益。馬賽克處理便是媒體實務上的折衷方法:既能呈現新聞畫面,又避免直接洩漏可識別資訊。這不僅是一種法律風險控管,更是一種對倫理與公眾信任的自我節制。

也就是說,即便嫌疑人被警方壓制、甚至供稱犯案,只要法院尚未判罪,媒體仍不能以明確影像揭露身分。這既是法律強制,也是新聞倫理的底線。

四、被「先審判」的社會:網路輿論與媒體放大效應

社群媒體的興盛讓輿論的力量前所未有地強大。人在鏡頭前出現的那一刻,就可能被貼上無數標籤。尤其當網民善用「人肉搜索」時,即便畫面被馬賽克,仍可能根據服裝、背景或口音鎖定真實身分,進而掀起「網路私刑」。

這種現象對社會的傷害極大。律師指出,一旦輿論過熱,刑事程序可能被迫「在光天化日之下」進行,警方、檢方、法官所作出的每一步都受到輿論壓力;社會公信力因此被侵蝕,最終受害的,是整個司法體系。

因此,「被抓還要打馬賽克」的行為,其實是為了降低輿論過度干預的風險。馬賽克像是一道緩衝牆,讓社會得以在「知情權」與「公平審判權」之間保持界線。

五、假如不打馬賽克,會怎樣?

曾有部分媒體為搶新聞選擇直接揭露嫌犯影像,結果卻在事後面臨法律與道德的雙重爭議。

1.名譽權侵害訴訟

若該嫌疑人最後被判無罪,媒體可能面臨民事求償。法院多次判決指出,未經判決確定前即公開影像,構成人格權侵害。

2.社會標籤效應

即使事後證明清白,嫌疑人及家屬往往難以回歸正常生活。孩子在學校被指指點點,工作機會也受影響。所謂的「被貼標籤」,在數位時代幾乎成為永久記錄。

3.潛逃或偵查干擾風險

某些案件中,警方為了偵查完整,需暫時保留涉案人的完整身分。若媒體提前公開,可能造成共犯警覺、證人畏懼出面,影響破案進度。

因此,律師們常以一句簡短卻犀利的話總結:「打馬賽克,不是保護嫌犯,而是保護正義。」

六、媒體倫理的兩難:知情權與隱私權的邊界

新聞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但自由若不受節制,也可能演變為濫權。媒體的角色不只是傳遞資訊,更是社會價值的塑造者。

新聞知情權何時應界定為「公眾有關」?

例如,高官、社會名流或重罪累犯若涉及公共利益,媒體揭露其身分較具正當性;但若只是一般民眾,報導其面貌卻與公共利益關聯薄弱,這就屬於對隱私的侵犯。

因此,有經驗的法律顧問會建議媒體在發布新聞前自問三件事:

  • 這則影像的揭露,是否有助社會理解事件真相?
  • 是否會對當事人造成難以挽回的傷害?
  • 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方式(如模糊處理)能兼顧雙方利益?

這三個問題,構成了媒體「自我審查」的倫理坐標。

七、國際比較:其他國家的處理模式

在日本、德國與法國等法治國家,媒體報導犯罪事件時,同樣會對嫌疑人影像進行模糊處理或僅呈現後腦。日本媒體特別強調「尊重人權」,即使社會譁然的連環殺人案,也絕少出現清晰臉部照片。德國更規定,除非涉案者本人同意或有重大神益,否則禁止公開其肖像。

反觀美國,由於新聞自由幅度極大,加上法庭記者制度發達,被告臉孔較常被公開。不過,美國也建立了強大的「陪審團篩選」制度與「公正審理」保障,以減少外界輿論干預。因此各國之間的差異,其實反映出社會對「自由」與「秩序」優先性的不同選擇。

台灣在制度上多參照歐陸體系,強調程序正義與人權保障,因此「打馬賽克」是理性的法律反應,而非過度保護。

八、實務現場:律師與媒體的拉扯

許多律師在實務中都曾與媒體發生爭執。一方面,新聞需要畫面;另一方面,被告權益必須守護。若媒體過度曝光,律師往往不得不提出警告或具狀申訴。

有律師分享曾遇案件尚在偵查中,媒體在夜間拍到嫌疑人押解畫面,畫面模糊卻仍可看出特徵。該律師主張這已構成「間接識別」,向NCC與該媒體提出投訴。最後,新聞台不得不撤影片並公開道歉。

對律師而言,這並非挑戰媒體,而是提醒社會「法律程序比情緒更重要」。因為唯有程序正確,正義的結果才具有公信力。

九、觀眾的心理:我們為何渴望看見那張臉?

心理學研究發現,當社會面對犯罪或威脅事件時,人類有一種「視覺化懲罰」的慾望:想看見壞人的臉,仿佛這樣能讓正義完成。媒體長期以「視覺滿足」回應這種情緒,讓觀眾在道德上獲得短暫的釋放。

然而,這種做法其實模糊了懲罰的真正主體——懲罰應由法院施行,而非群眾道德審判。當觀眾以「想知道真面目」為由要求揭露,其實是在追求情緒的出口,而非事實的真相。

律師指出:「正義不是靠看見臉來達成,而是靠程序保障來實現。」

這句話提醒社會:理性與克制,本身就是正義的一部分。

十、數位時代的困境:資訊永存與再擴散

現代媒體最大的挑戰是「數位永存」。一旦影像與姓名被上傳網路,即使日後刪除,仍會被快取、轉載、備份,成為永久性數據。

許多嫌疑人在被宣告無罪後,仍在搜尋引擎中被標註為「曾涉案某案」,導致工作被拒、人生被定義。

為此,歐盟於2018年推出《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確立「被遺忘權」;台灣的個資法修法草案亦參考此概念,讓當事人可要求刪除過時報導。然而「刪不掉的網路記憶」,仍是新聞實務的痛點。

正因如此,「打馬賽克」的意義不只是法律義務,而是對未來風險的事前防護。

十一、警方與媒體的協作最低共識

警方在移送嫌疑人過程中同樣有拍攝紀錄的必要,但他們多會以背面拍攝、鏡頭避臉或用遮布方式處理。原因在於:刑警、檢察官也深知一旦嫌犯影像外洩,恐影響供述、證人安全,甚至引起報復行為。

因此,司法與媒體之間逐漸形成「報導不曝光特徵」的默契。律師常呼籲:「不要讓新聞畫面成為法院之外的刑場。」這句話也是給所有新聞工作者的警鐘。

十二、法律之外的倫理教育:公民的媒體素養

社會大眾若能理解馬賽克背後的法律邏輯,就不會輕易受「遮臉=包庇」的誤導。這涉及「媒體素養教育」的深化。

學校與社群應更積極推動法律常識普及,讓民眾知道「嫌疑人」不是「罪犯」,「偵查畫面」不是「判決事實」。

同時,觀眾應學會提問:「這段畫面是否尊重了程序正義?」

只有當全民都具備這樣的思考能力,輿論才不會成為壓垮司法的力量。

十三、結語:馬賽克之下的文明

馬賽克不只是畫面上的模糊,更是法律與道德之間的一道防線。

它象徵社會願意用理性取代情緒、用制度取代暴力。當我們理解「被抓不等於有罪」,就能看見法治社會真正的成熟。

律師所揭露的「真相」其實很簡單:

打馬賽克,不是在掩護罪犯,而是在守護一個社會的正義程序。

因為唯有尊重每一個人的權利,正義的判決才有意義;

唯有願意給真相時間,真相才會被完整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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