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性侵照樣不銬手?警方操作規範大揭密!

一、公共疑問:為何有人「涉嫌重罪卻沒銬手」?

近年來,網路上時常流傳某些案件的逮捕畫面,引發群眾憤怒──「為什麼涉嫌性侵的人還能自由走動?」「是不是警察在保護權勢?」這些問題往往伴隨強烈的情緒,但真實情況,其實牽涉到極為嚴謹的執法程序和法律判準。

根據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警方是否對嫌犯上銬,必須考量三個條件:

  1. 嫌疑人是否「有逃亡、反抗、攻擊或自傷」的可能。
  2. 是否已正式移送拘提或逮捕程序。
  3. 是否有必要以手銬作為「臨時約束」維護現場秩序或人身安全。

因此,即使刑名再重,警方仍須遵守比例原則,不得因案件性質而「一律銬上手銬」。否則,反而可能被批評為「濫權拘束自由」。



二、法律依據:手銬不是「懲罰」,是臨時安全措施

在許多民眾觀念中,「上銬=證明有罪」,但在法律程序上,這是典型的誤解。手銬的本質是「為了防止危險」而設的臨時安全措施,並非對嫌犯的懲戒。

(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

該條明確指出,警察僅能在以下情況使用拘束器具:

  • 行為人可能逃逸;
  • 行為人可能對他人或自己施暴;
  • 現場秩序有立即危害;
  • 執行拘提或強制逮捕時。

如果現場調查時,嫌疑人表現冷靜、沒有反抗,且警方已掌控安全,就沒有必要進行手銬拘束。反之,即便只是普通案件,只要現場混亂或有衝突風險,警方就必須依法上銬。

(2)刑事訴訟法第88條

該法條賦予警方「現行犯逮捕權」,但也要求逮捕過程遵守人權原則,尤其不得施以不必要的強制行為。若逮捕過程被拍下、上傳網路後,警察上銬畫面被群眾認為「過度粗暴」,同樣可能面臨內部懲處。

這導致警方在現場往往陷入兩難:銬了被罵濫權,不銬又被罵包庇。

三、實務比較:不同案件、不同處理

實務上,是否上銬,與案件性質無關,而與「執法風險」有關。例如:

  • 性侵案件嫌疑人

若嫌犯於警方傳喚後自願到案、全程配合、無逃亡跡象,一般不會上銬。

若現場抓人、態度激烈或逃逸,警方則必須立即使用手銬。

  • 毒品或暴力案件現場

由於潛在攻擊性高,常採預防性上銬以確保安全。

  • 白領犯罪或政商高層涉案

若非現行犯,多以「通知到案」方式處理,過程中原則上不銬手,但會有法警或刑警全程監控,確保嫌犯不離開。

這些差異往往造成社會觀感不一致,尤其當媒體報導呈現片段畫面,更容易被誤解為「差別待遇」。

四、警察的執法兩難:形象與安全的拔河

在社會氛圍下,警察被要求既要「人權執法」,又要「強勢制暴」。

一方面,若畫面太強硬,輿論會指責「侵犯人權」;另一方面,若嫌疑人沒遭銬制,就被懷疑「包庇權貴」。這種兩難,成為現代警務最大的壓力來源。

真實情境舉例:

一名涉嫌性侵的被告被通知到案,警方依照程序帶往偵查隊。媒體拍攝到他「自由走進警局」,留言區瞬間怒火高漲。但實際上,此人已被限制行動、禁止離開,且全程有四名員警在旁戒護。從法律上,他已處於拘束狀態,只是未以手銬形式呈現。

然而,社會觀感並不買帳——因為缺少「被銬」的象徵,群眾就感覺「不夠嚴正」,彷彿正義沒有被伸張。

五、制度面探討:手銬與人權的界線

近年歐美各國都有「執法透明化」運動,要求警方嚴格限制使用銬具。我國在吸收國際人權標準後,也逐步明確規範「使用拘束具的比例原則」。

(1)比例原則

警方使用任何強制手段,都必須符合「必要性」與「最小侵害」原則。換句話說,即使對方涉重罪,只要在現場能以較和緩方式控制局勢,就不應使用手銬。

(2)形象管理與誤導風險

在媒體影像時代,「上銬畫面」成為社會正義的象徵。然而這種符號化觀感,反而可能侵蝕「無罪推定」的原則。警方若為平息輿論而刻意上銬,等於將「視覺效果」置於法律原則之上,這是危險的趨勢。

(3)性別與案件敏感性

尤其在性侵案件中,被告與被害人身份敏感。警方必須兼顧被害人隱私、尊嚴及被告權益,執法行為稍有不慎,就可能影響整個審判程序。

六、媒體與群眾心理:從「正義宣洩」到「手銬焦慮」

傳統社會中的「警方銬人」畫面具有象徵性:罪惡被制服、社會恢復秩序。然而在現代法治觀下,媒體過度強調此畫面,往往造成「手銬焦慮」現象──社會群體渴望以肉眼看見的形式來確認正義存在。

心理學家指出,這種焦慮根源於「信任缺失」:當民眾對司法判決不信任時,唯有透過上銬、壓制等畫面,才覺得權力在運作。

因此,「為何不銬手」的爭議,其實暴露了社會對司法與警察體系的信任危機。

七、專家觀點:透明化與紀錄改革是出路

有學者建議,應全面落實警察執法影像紀錄制度(Body Cam),讓所有拘押、押解、逮捕程序都能完整錄影。如此一來,就能清楚還原現場狀況,減少「被包庇」與「被誤導」的爭議。

同時,也建議警方主動公開「上銬與否」的具體理由標準,例如在新聞稿中說明:

  •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X款判定「無使用必要」;
  • 嫌疑人全程配合,現場安全無慮;
  • 已用其他方式限制行動(如車輛戒護、人員伴行)。

這樣的制度化透明化,比畫面上的手銬更能恢復公信力。

八、社會正義與程序正義的拔河

社會正義傾向速度與懲罰,而程序正義重視秩序與權利保障。當案件涉及性侵、虐童等高度情緒化議題時,輿論容易要求警方「立即懲戒」,但法律必須保持冷靜、審慎。

若警方為迎合輿論而超越職權,不但違法,還可能導致取證瑕疵,使案件最終被撤銷或減刑,反而損害被害人權益。真正的正義,不是讓嫌犯在鏡頭前被銬上,而是透過透明程序讓罪責經得起審判。

九、案例對比:你看見的「不銬手」其實是假象

舉例來說:

  • 某起社會矚目的藝人涉性侵案,媒體拍到嫌犯「未上銬」。

其實警方在偵查隊內部,即以「兩員伴行、一員前導」的方式全程戒護,且禁足於指定區域。若嫌犯企圖離開,警方可立即依法強制拘提。這種「柔性拘束」是法律允許且常見的作法。

  • 相對地,若案件為「當場抓捕」的暴力行為,如持刀攻擊或現行性侵,警方必定會上銬。畫面雖然驚悚,但完全合法與必要。

媒體若只切出畫面片段,而不提供背景,觀眾自然誤會。

十、手銬不是正義的象徵,程序才是

「涉嫌性侵照樣不銬手?」這個疑問反映出社會對司法公信力的焦慮,但真正該被揭密的,不是手銬,而是警方的操作規範與程序透明化。

在法治社會裡,警察的權力不是依情緒或案件輕重決定,而是依法律程序行使。上銬與否,不代表立場,也不是懲罰;它只是一種安全措施。而真正的正義,不應靠鏡頭上的金屬閃光來證明,而是靠制度與誠實的程序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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