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不敢亂播!嫌疑犯「馬賽克規定」有法律根據?

一、前言:鏡頭下的界線

在24小時新聞即時播出的時代,社會案件的畫面往往成為媒體的收視焦點。當警方帶回嫌疑人或移送檢調時,記者第一時間搶拍畫面,觀眾也透過螢幕關注「兇嫌到底長怎樣」。然而你是否注意過,有些報導會直接露出全臉,有些則以厚重馬賽克遮住五官?這並非媒體的隨意選擇,而牽涉到法律、倫理與公眾知的權利之間的微妙平衡。

在臺灣,媒體呈現嫌疑人影像的方式並沒有單一明確的立法條文規定,但卻涉及《刑事訴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及《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範。這些法律成為新聞倫理的「隱藏線」,使得記者與剪輯師在報導過程中格外謹慎,生怕一不小心就觸法或引發侵權糾紛。



二、「嫌疑犯」與「被告」的法律身分差異

首先,理解報導限制之前,必須先釐清「嫌疑人」與「被告」的身分差異。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規定,偵查階段稱為「犯罪嫌疑人」,直到檢察官提起公訴,該人方成為「被告」。這中間的差別攸關新聞報導中人物權益的保障,因為「嫌疑人」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仍屬「推定無罪」原則下的個體。

若媒體在偵查階段即以全名、全臉公開報導,易造成社會輿論的定罪效果,被拍攝人即使最終無罪,也可能遭受名譽與人格的永久損害。因此,新聞倫理上普遍建議對未判決定讞的嫌疑人採取「模糊化」或「匿名化」處理,這也是「馬賽克規定」的主要精神來源。

三、法律依據分析:不只是道德問題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影像也是個資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識別個人之資料」均屬個資,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影像等。若媒體拍攝嫌疑人影像並公開播出,即使未附姓名,只要畫面可辨識其身分,就可能涉及個資蒐集與公開。除非依法有特定報導目的,或屬公共利益之必要,否則可能違反個資法第19條「利用限制」原則。

實務上,媒體常以「公共利益」為報導理由,但仍須評估是否超出必要範圍。例如為了說明案件手法而公開嫌疑人半身畫面多屬合理,但若鏡頭特寫容貌、家庭成員或社交帳號則可能過度揭露。

(二)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明定偵查不公開,任何人不得洩露偵查內容。媒體若透過非法管道取得偵查畫面或嫌疑人身分資訊而公開播出,就有違該條規定之虞。這不僅妨害偵查程序,也可能導致司法不公。司法實務中,已有檢察官曾對媒體要求不得提前公開移送現場畫面,以免影響後續證人辨認。

(三)兒少保護相關法律:未成年特別規範

若嫌疑人為未滿18歲之少年,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明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少年嫌疑人可被辨識。這一條相對嚴格,即使犯罪事實重大或社會關注度高,也不得例外。因此媒體在少年案件中必須全面遮蔽臉部、姓名、就學資訊,否則將面臨罰鍰與行政處分。

(四)傳播法規與自律公約

《廣播電視法》第27條規定,新聞節目內容不得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亦有多次裁罰案例,指出媒體在報導中若未合理保護嫌疑人隱私,即可認定違反節目製播規範。新聞公會與電視台之間更有「自律公約」,明定對未定罪之嫌疑人須以「馬賽克」處理影像,避免社會定罪效應。

四、倫理與新聞自由的拉鋸

媒體的基本職責是揭露事實、監督權力;然而,若在報導過程中傷害個人權益,新聞自由也將失去正當性。這種矛盾正是「馬賽克爭議」的核心所在。

部分記者認為,嫌疑人一旦觸及重大社會議題(例如貪污、暴力、公共安全),其身分本身即具公共利益,應可不遮蔽。但另一方面,法律界與人權團體強調,即使是社會矚目案件,被報導者也應享有基本人格尊嚴與救濟機會。

舉例而言,若媒體將嫌疑人影像完整公開,而後法院判決無罪,該人可依《民法》第184條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理由為其名譽遭受不法侵害。過往已有因媒體過度報導導致當事人精神狀況受創、社會排擠甚至求職困難的案例,反映新聞曝光效應遠比司法判決更具即時殺傷力。

五、馬賽克的實務應用與灰色地帶

(一)不同媒體的操作差異

平面媒體多以文字方式避免識別,使用「王男」、「陳姓女子」等稱呼;電視新聞則多以畫面處理,如馬賽克、背面拍攝、虛化、剪影化。網路媒體因資訊擴散快速,常將警方釋出的照片或影片再製轉傳,導致「二次侵權」問題。

有時媒體為躲避爭議,僅在主畫面上加馬賽克,但鏡頭切換時仍露出嫌疑人側臉、衣著或特殊特徵,使觀眾仍可推知身分;這在法律上仍有風險。NCC即曾裁罰某電視台,指其「模糊處理不足以杜絕識別」。

(二)公安畫面與媒體畫面的界線

警方偵查中常會釋出「監視器畫面」以徵求線索,此時若畫面清晰可辨,也可能與媒體報導產生衝突。警方之行為有「偵查目的」的正當性,而媒體轉播該畫面則須再評估公開是否必要。若案件已偵破,繼續大量播送嫌疑人畫面就可能超越公共利益範圍。

(三)犯罪類型與社會影響

社會輿論普遍對於「重大暴行、連續殺人或恐怖攻擊」案件持高度關注,媒體往往難以完全掩藏嫌疑人影像。然而,國際間已逐漸興起「去英雄化」原則,例如美國多家媒體在報導校園槍擊案後,決定不再刊出兇手照片,以免刺激模仿效應。臺灣亦有類似討論,強調馬賽克不僅是保護權益,也是一種社會責任。

六、國際比較:馬賽克制度的演變

(一)日本的嚴格匿名文化

日本媒體對嫌疑人報導極為謹慎,除重大社會案件外,多數嫌疑人僅以姓氏、年齡描述,即使警方公布全名,媒體仍常選擇匿名處理。其背後理念源於「名譽回復困難」與「社會再生」考量。日本法學界認為媒體曝光會阻斷嫌疑人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因此傾向全面模糊化。

(二)歐洲的人權導向

歐洲各國依《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保障私生活與名譽權,新聞報導一旦過度暴露嫌疑人資訊,法院可依比例原則裁定侵權。德國媒體常以縮寫代替姓名,並以背面照呈現。歐盟法院多次裁決支持隱私優先於新聞自由,除涉及國家公共安全或政治人物外,一般刑案幾乎必須遮蔽嫌疑人身分。

(三)美國的新聞自由模式

美國則採相對開放立場,依《第一修正案》保障新聞自由。媒體可報導嫌疑人姓名與影像,但須根據合法取得的資訊來源。若資料由警方正式公布,媒體即享有免責。美國的法院強調「公眾知的權利」,但同時透過誹謗與名譽訴訟機制作為後端補救。這顯示不同社會對隱私與自由的價值排序差異極大。

七、實例分析:從裁罰案例看風險邊界

NCC曾在2023年至2025年間多次針對媒體報導裁罰。以下為代表性案例整理:

  • 某電視台播出殺人案移送畫面,只以簡單模糊處理,仍可辨識被告長相,被裁罰新台幣20萬元。
  • 某網路新聞以嫌疑人臉書頭像作為封面照,法院判決屬不當利用個資,須賠償精神損害。
  • 某節目重播舊案回顧時,未將過去已無罪宣判者之影像下架,遭檢舉違反名譽保障原則。

這些案例說明,「馬賽克規定」雖非單一法律條文,但已成實務上不可忽視的慣行標準,違者將面臨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八、觀眾與社會的角色:誰決定需要看什麼?

有趣的是,許多媒體之所以猶豫是否打馬賽克,往往源於觀眾習慣與收視壓力。觀眾普遍「想知道更多」,甚至在社群平台自行挖掘嫌疑人資料,形成所謂「網路私刑」。即使媒體嚴格遮蔽,一旦網友透過側照、姓名線索推測出真實身分,仍可能導致擴散性傷害。

這種現象反映出「新聞審慎」並不足以杜絕侵權,唯有全民提升媒體識讀素養,才能真正平衡知權與隱私權。媒體的馬賽克保護,只是制度表層,社會的集體克制才是根本防線。

九、未來趨勢:AI與影像辨識的新挑戰

隨著人工智慧影像重建技術的進步,即使馬賽克處理的畫面,也可能透過AI進行「反模糊」還原。2024年後,國際媒體界開始對此問題進行專責討論。若未加強數位安全防護,單純的馬賽克將無法再有效保護嫌疑人隱私。未來可能需結合「不可逆加密」或「分層發布」等技術,才能在數位傳播中維持遮蔽效果。

社群平台的再製與剪貼也讓馬賽克的法律效力變得不穩定。媒體機構需與平台合作建立「原生隱私防護」規範,例如自動模糊再分享影片或停止標籤辨識功能。

十、不只是遮臉的問題

「嫌疑犯馬賽克」不僅是一條技術線,更是一道道德與法律的邊界。它提醒我們,新聞自由並非毫無限制的權利,而是建立在尊重人權與司法程序的秩序上。

媒體的鏡頭所照見的不只是事件,更是社會的價值觀。當公共利益與個人尊嚴發生衝突時,選擇適當的遮蔽,其實正是對新聞專業的最高體現。

正因如此,記者不敢「亂播」,不是因為害怕罰款,而是理解那個馬賽克背後,代表一個人在法院判決前仍擁有被尊重的權利。這樣的尊重,不僅維護法律正義的程序,更維護一個文明社會對人的基本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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