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誤會了?嫌犯不上銬其實有法律依據
在當今網路時代,一張照片、一段影片往往能在數分鐘內掀起輿論浪潮。特別是當鏡頭對準「嫌犯」——那個被懷疑觸犯法律的人——社會的情緒往往被即刻點燃。近期,一起刑案中的「未上銬嫌犯」事件再次引發公憤與爭議:有人指控警方「雙標執法」,有人質疑「特權階層」受優待,但也有法律專家出面指出——不上銬,其實有充分法律依據。這樣的爭議,凸顯的不僅是民眾對司法程序的陌生,更反映出在資訊爆炸時代裡,情緒反應往往凌駕專業認知的現象。
一、輿論風暴的起因:影像中的「不平等」
在這起事件中,一張照片迅速在社群平台上流傳:嫌犯神情鎮定,被員警帶離現場,雙手卻不見手銬。許多網友立刻留言表示不滿,質疑警方「偏袒」、「護航」;有人拿出其他案件的照片對照:「為什麼有的人戴銬、有的人沒有?」這種比較式的憤怒,源自人們對「公平」的期待。
然而,大眾所見的「片面畫面」,並不能代表整體事實。手銬的使用,並非一種固定且強制的程序,而是有明確法律規範與判斷依據。理解這一點,才能釐清誤會。
二、法律視角:手銬不是刑罰,而是安全措施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規定,警察在依法逮捕、拘提或押解現行犯、通緝犯時,得視情況使用警械——包括手銬。但同時明文規定「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也就是只在確有逃逸、反抗、傷害他人或自傷之虞時才可使用。
換言之,手銬不是懲罰工具,而是一種「安全防護措施」。只有當被羈押、拘提或押送的對象有特定風險時,警方才有必要上銬。若已確認現場控制得當、嫌犯配合調查,甚至出於人道與形象考量不上銬,反而是符合比例原則的行為。
因此,「不上銬」並不代表「袒護」,而可能是「依法執行」的結果。
三、逮捕與羈押:法律名詞的混淆源
社會大眾常以「嫌犯」籠統稱呼所有涉案者,卻忽視了「嫌疑人」、「被告」、「受刑人」三者在程序上的差異。從刑事訴訟法的觀點來看:
- 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檢察官起訴,仍屬調查階段,依法推定無罪。
- 被告:經起訴進入審判程序,仍享有刑事辯護權。
- 受刑人:經判決確定、正在執行刑罰者。
手銬的使用多在「逮捕」與「押解」階段,目的為防止逃逸。若對象只是到警局「警詢」、依法「約談」,或主動配合警方出面,理論上不須上銬。若警方在毫無危險情況下仍強行上銬,反而可能侵犯人權並違反比例原則。
四、司法實務中的彈性:專業判斷的空間
在實務上,是否上銬往往依警察現場判斷。法務部與警政署的內規也明確指出——警察應考量案件性質、現場安全、對象身體狀況、及社會觀感後再決定。這種「專業裁量」讓執法人員能在「保護他人安全」與「尊重人權」之間取得平衡。
例如:
- 若嫌犯患有心臟疾病或年邁不適上銬,員警可改採人員陪同及監控。
- 若為重大暴力案件或嫌犯有過逃亡紀錄,則必須上銬押解。
- 若只是單純的調查或自首,則多不採取上銬措施。
因此,一張「不上銬」的照片,其實可能代表警方依法審慎執行。
五、媒體與公眾:影像的誤導效應
輿論之所以容易激化,媒體報導與社群擴散是關鍵因素。影像具備強烈的感受力,一旦缺乏情境說明,容易造成誤導。新聞標題若刻意強調「嫌犯未上銬」,便會觸發情緒性的「特權」聯想,忽略法律層面的分析。
這不只造成對執法單位的誤解,也可能引導社會走向「以形象審判」的危險傾向。當群眾將「是否上銬」視為「有罪或無罪」的象徵,便已混淆司法程序的核心——「依法判決,而非輿論制裁」。
六、人權觀點:無罪推定與人格尊嚴
手銬雖小,但象徵重大。它直接牽涉到人性尊嚴與「無罪推定原則」。刑事程序的基本思想是:任何人在法院定罪之前,都應視為無罪。倘若警方為了「迎合公眾觀感」而濫用手銬,便可能在未審之前就造成「污名化」。
聯合國《警察行為守則》明確指出,執法人員應尊重人權與人格尊嚴,避免不必要的侮辱與公開羞辱。對應到我國現行制度,《憲法》第8條亦保障人身自由。因此,不上銬反而體現法治國家對人權的尊重。
七、輿論與法治:情緒與理性的拉鋸
民眾的不滿其實源於對「公平」的期待。當有人被重手對待而有人看似「被放水」,社會自然會質問「為什麼?」然而,這個「為什麼」若建立在表象、忽略程序,最終可能傷害法治。
公平不是「一律」,而是「依規」。若一律上銬、無視差異,那也將失去法治精神的核心——比例原則。社會若陷入「不管情況,一律上銬才公平」的邏輯,法律將被情緒支配。
八、警方的責任與挑戰
在高度媒體關注的環境下,警方的每一個舉動都可能被放大檢視。警方需在三重壓力中做出決策:
- 法律責任:必須依法行事,不濫用武力。
- 安全顧慮:確保現場與人員安全。
- 社會觀感:回應輿論期待,避免形象爭議。
這三者往往相互衝突。若警方上銬被批「羞辱」,不上銬又被罵「偏袒」,陷入進退兩難。因此,政府應透過透明制度與教育宣導,讓民眾理解手銬使用的真正意義與限制。
九、國際比較:民主國家的共同原則
在多數民主國家,如日本、德國與英國,警方使用手銬也皆以「必要性」為原則。例如日本的《警察官職務執行法》要求僅在危險、逃逸或暴力行為可能性高時才可上銬。歐洲人權法院也多次裁定,「為公開展示而強制上銬」違反人權。這說明了:文明國家的執法,重點不在嚴刑,而在自制。
因此,我國的相關規範並非「特例」,而是國際標準的體現。
十、社會教育的必要:從「視覺正義」走向「程序正義」
每一次的「不上銬爭議」,其實都是法治教育的契機。民眾若能理解何謂「程序正義」,便不易被一時的影像誤導。政府機關和媒體也應負起教育責任,透過解說、記者會或簡報方式,向社會大眾說明法律依據,避免誤會擴散。
唯有如此,公民才不會把鏡頭當法庭,把感覺當判決。
十一、案例回顧:過去的「上銬風波」
過去也曾出現「上銬」引起的爭議。某年因貪污案被約談的高官,被警方上銬帶進法院,影像一出即引發人權團體批評「未定罪前不應如此侮辱」。後續司法機關檢討後修改內部規定,要求「非必要不得上銬接受媒體拍攝」。
這類案例說明,執法過程中平衡「安全」與「尊嚴」極為微妙,而社會輿論對這個平衡的理解仍待成熟。
十二、結語:學會在聲音中聽法律
「不上銬」並非偏袒、「上銬」也非正義。真正的正義,是建立在程序之上,是在確認權力與人權之間取得最合理的比例。社會若希望執法更公正,應從理解制度開始,而非從情緒出發。
我們需要的,不是更多的怒氣,而是更多的法律素養。當民眾能夠理性看待每一次執法行動,以法為準、以情為輔,那麼「嫌犯不上銬」便能被視為一種成熟社會的象徵——因為它代表,我們的司法,不再以羞辱作為正義的代價。
.jpg)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