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罵媒體!嫌疑犯打馬賽克是「依法辦理」不是護短!
在台灣,每當社會上發生重大刑案時,媒體的鏡頭總會聚焦在案發現場、被逮捕的嫌疑人、以及受害者家屬的悲痛上。然而,當觀眾打開新聞畫面,看到嫌疑人的臉被「打馬賽克」、名字以「某某」簡稱時,常常就會留言批評:「又來護航!」「媒體怕被告就包庇壞人!」、「都殺人了還要遮臉?」。
這樣的反應雖可理解,但若真要探討社會的法治原則與媒體應有的責任,我們必須先明白:嫌疑人打馬賽克,並不是媒體同情罪犯,而是依法辦理、保障法治的應有作為。
一、罪刑尚未確定前,人人皆為「嫌疑人」而非「罪犯」
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在判決確定前,任何人都應被視為「無罪推定」。這是現代法治社會最基本的原則。
「無罪推定」不僅是對個別權利的保護,更是社會文明的象徵。它代表我們不憑情緒、不憑輿論,就直接判定一個人該死該罰,而是要透過完整的司法程序確認。
若媒體在案件尚未審理完畢前,直接曝光嫌疑人的全名與臉部,實際上可能構成「妨礙名譽」或「損害公平審判」的問題。試想,一旦媒體讓全民先入為主地認為「這人就是兇手」,那麼之後的法院審理是否還能真正公正?若最後證明這人無罪,媒體是否能真正還他清白?
在資訊傳播如同爆炸的時代,一張沒有馬賽克的照片,可能永遠留存在網路上,讓人一輩子背負異樣眼光。這正是為何「依法馬賽克」是保障人權,而非包庇犯罪。
二、新聞自律規範:媒體不能逾越法律紅線
台灣媒體並非毫無規範任意報導,事實上,《新聞自律公約》、《新聞倫理綱領》以及《兒少權益保障法》、《個資法》等,都明確規定媒體報導不得侵害當事人名譽及人格權。
根據《新聞倫理綱領》第三條:「報導新聞,應尊重被報導者之人格與隱私。」這條看似簡單的原則,其實就是新聞專業的底線。
就以「嫌疑人影像」為例,除非案件已經審結並判決確定,媒體在報導時都應遮蔽當事人面貌、姓名與身分細節,僅可在不影響司法的前提下描述關鍵事實。如果媒體逾越界線,不僅有可能被主管機關裁罰,還可能面臨司法訴訟。
因此,當觀眾看到新聞畫面上出現「某男」、「41歲男子」、「帶著手銬被移送」等畫面時,這並非媒體「怕惹事」,而是專業操守與法律義務所要求的「保護措施」。這是新聞自由與法治精神之間的平衡。
三、媒體不是法官,社會輿論不能代替審判
現代社會中,輿論的力量極大;社群媒體讓每個人都能用手機成為「評論者」。然而,「全民審判」往往帶來嚴重副作用。
許多案件在偵查階段即被輿論定罪,甚至受害者或家屬因此被追殺式報導,成為二次傷害。
對嫌疑人過度曝光則會讓整個司法機構背負壓力,警方與檢方可能因此被輿論左右,在程序上做出損害被告權益的舉措。最終,若法院判無罪,社會就再掀一波批判:「司法不公!」、「判太輕!」。
但真正的問題在於,社會早已在媒體輿論裡「先行審判」。
馬賽克的意義,就是拒絕輿論取代司法。這個動作象徵著:媒體報導只負責傳遞事實,不參與定罪。
它是一種自我節制的文明表現,是民主社會尊重法治的象徵。
四、揭露「新聞畫面中馬賽克」的法律意涵
許多人認為,「打馬賽克」只是道德層面的問題,但事實上,它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比如: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犯罪事實須經證明,非經審判不得認定;
- 《憲法》第16條:「人民有訴訟權」意味司法公正不應受媒體干擾;
- 《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兒少法》條文,更明確要求媒體不得揭露可能足以識別身份的資訊;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相關規定,若媒體揭露當事人姓名、住址等細節,造成名譽損害,可能觸法。
換句話說,媒體「打馬賽克」不僅是基於專業倫理,也是在避免構成刑事與民事風險,保障自身與社會的法治基礎。
若媒體未依規遮蔽嫌疑人影像,反而一律曝光,就成了「違法報導」,可能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懲處。
五、何謂「依法辦理」:媒體責任與法律精神的結合
「依法辦理」四個字,看似冷冰冰,但其背後包含深刻的民主精神。
在民主法治社會,任何權力──包括媒體權力──都不該凌駕法律。當媒體在報導刑案時遵守「嫌疑人保護原則」,並非護短,而是實踐「新聞應立於法律之內」。
這樣的原則,不僅保護嫌疑人,也保護受害者。想想看,若新聞可以不受限制任意曝光,一旦記者錯誤認了對象、或警方初步鎖定的嫌疑人其實無罪,受害者家屬也可能被迫再度成為焦點、被網友騷擾,甚至形成新一輪輿論暴力。
唯有在「法治優先」的原則下,媒體才能真正成為社會的公正觀察者,而非群眾情緒的放大器。
六、國際案例:歐美媒體如何處理嫌疑人影像
不只是台灣,日本、德國、英國、法國等國家的媒體,同樣遵守「嫌疑人遮蔽」原則。
例如日本媒體長年堅持不在調查階段報導嫌疑人全名或臉部,即使社會輿論強烈譴責某人,他仍被稱為「某容疑者」。
德國更嚴格,除非案情確認且具有明確公共利益,否則媒體不得公開任何能識別嫌疑人的影像。
而美國雖然偏向資訊公開,但許多新聞機構仍採「除非被判決有罪,不公佈嫌疑人相片」之原則,以免對陪審團審理造成干擾。
這些做法說明:遮臉、模糊處理並不是偏袒,而是國際通行的媒體倫理標準。
七、媒體專業與民眾情緒之間的拉鋸
然而,現實社會中「依法打馬賽克」的媒體常被罵得最慘。觀眾希望看到完整的臉孔、全名與背景,希望「知道真相」,尤其當社會對犯罪普遍憎惡時,媒體的克制反而容易被誤解為共犯。
這就構成了媒體的兩難:
一方面,他們必須符合法律規範;另一方面,他們也要面對觀眾流量與商業壓力。
許多記者坦言,「如果不上傳完整畫面,點閱率就掉;但若完整露臉又可能被罰。」這正反映出台灣社會還未完全理解法治與知情權的邊界。
因此,媒體應更積極在報導中教育民眾,讓大家理解「打馬賽克不是護短,而是保護制度」。唯有當公眾明白其中邏輯,輿論才能轉向理性,讓專業新聞工作真正被尊重。
八、從「媒體審判」到「法治教育」的轉變
與其責怪媒體,不如透過此議題反思台灣社會對法治教育的不足。
現今許多人對「司法」的理解來自戲劇、新聞與社群平台,但並不了解司法程序的嚴謹。結果就是:動輒以情緒審判個案,要求「重刑」、「公開處刑」,完全忽略正當法律程序的意義。
媒體若能藉報導機會強調「無罪推定、依法審理」,其實能在教育層面發揮極大作用。
例如,在播報案件時說明:「本台依法律規定,嫌疑人尚未判罪,其影像依法遮蔽」;如此一來,觀眾不但不會誤會,反而會理解這是公正與文明的象徵。
這樣的轉變,能逐步重建社會對司法與媒體的信任。
九、「保護嫌疑人」其實是保護社會每一個人
有人會問:「既然媒體這麼謹慎,那壞人是不是就可以被隱藏起來?」事實上並非如此。媒體報導的重點是「事件」,不是「懲罰」。
保護嫌疑人的肖像與個資,並不是讓犯罪者逃脫,而是確保任何人在未被定罪前都受到相同的公正對待。
若今天媒體可以任意曝光「還沒判決的嫌疑人」,那麼明天,它也能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曝光任何一個「被懷疑」的人。
這樣的社會,人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被「錯殺的嫌疑人」。
因此,「依法打馬賽克」並非一種偏袒,而是一種制度安全閥,維護公民免於被媒體恣意定罪的安全。
十、讓理性取代情緒,讓法律成為社會共識
「嫌疑犯打馬賽克」這件事,其實是社會文明程度的試金石。它考驗我們願不願意放下情緒,以理性看待司法程序;也考驗媒體是否願意堅守法律與道德的底線。
任何民主社會,都必須建立在法治上。當我們理解「依法辦理」的真正涵義,就能分清楚什麼是保護、什麼是縱容。
今天媒體在鏡頭前為嫌疑人打上馬賽克,並不是為了替壞人遮羞,而是為了替整個社會撐起一面法治的盾牌。
因為唯有在這面盾牌的庇護下,每一個公民──不論是受害者、被告、證人或觀眾──都能在制度中被公平對待。
所以,下次看到新聞畫面裡的那張模糊臉孔時,請暫時放下怒氣。那不是護短,而是文明社會堅持「依法辦理」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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