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銬=無罪?警方揭開「嫌犯權益」真相
在新聞畫面或民眾拍攝的臨檢影片中,我們時常看到警方將疑似嫌犯帶回派出所,而有時手上並未上銬。這時,網路輿論常常出現兩種極端反應:有人質疑警方執法太鬆散,懷疑有特權或內情;也有人誤以為「沒上銬」就代表當事人根本不是罪犯。然而,這兩種看法都忽略了一個關鍵事實——「手銬」並非判定有罪與否的標誌,而是警察在特定情況下可選擇使用的管束工具。
一、手銬不是「定罪象徵」,而是「安全措施」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8條,警察得在「有必要防止被施行人逃逸、自傷或傷人」的情形下,採取適當的保護性強制手段,例如上銬、束帶、電子腳鐐等。換言之,是否上銬的關鍵並非該人「有沒有犯罪」,而是當下是否存在危險、抗拒或逃跑的可能。
舉例而言:
- 若警方查緝的嫌疑人態度配合、沒有反抗或逃逸企圖,警員可以依情況決定不銬。
- 若嫌疑人情緒激動、可能攻擊自己或他人,警方就有義務上銬以維安。
也因此,手銬不是「羞辱工具」,而是一種防護性手段。警方若在「不必要時強制上銬」,反而可能被指為侵害人權或濫權。
二、台灣法律視角:人身自由與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明定:「人民之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或審問。」此項原則在警察執法現場同樣適用。也就是說,警方雖可依法限制行動自由,但必須遵守「必要性」與「比例性」兩大原則。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警察使用強制力時必須以「最小限度」達成維持秩序的目的。若嫌犯未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上銬就可能被視為超出必要範圍。
實務上,檢察官及法院在審查警方執法過程時,也重視這種比例原則。例如:
- 對未具攻擊性、主動配合的白領犯罪嫌疑人,警方可採「非上銬」方式約談。
- 對暴力案件嫌犯或毒品走私現場,則須立即上銬確保安全。
三、嫌犯 ≠ 有罪:偵查階段的誤會
許多民眾誤以為一旦「被警察抓走」就是有罪,然而司法體系分為多個階段:偵查、起訴、審判,最終才由法院判決是否有罪。警方在偵查階段常稱「涉嫌○○罪」,這個「涉嫌」字眼就是「還未定罪」的意思。
法律上所有人在法院判決前都屬於「無罪推定」狀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因此即使警方拘提、移送、甚至上銬,也不表示該人一定有罪。
「不上銬=無罪」、「上銬=有罪」這種推論,其實混淆了程序正義與刑罰結果。警方的任務是確保現場秩序與安全,法院的任務才是裁定罪行。兩者分工清楚,不可混為一談。
四、實務案例分析:何時該上銬?何時不該?
案例一:醉酒鬧事者
若民眾在公眾場所醉酒鬧事、推擠警員,警方多會上銬帶回以防再度攻擊。這類情形具備「即時危險性」,依法屬合理使用手銬。
案例二:醫院涉案人
若警方到醫院偵訊疑似傷者,依法不應強制上銬,以免妨礙治療或造成過度羞辱。除非該病患有逃逸可能或暴力傾向,否則須以「保全尊嚴」為優先。
案例三:白領犯罪嫌疑人
例如貪污、偽造文書等案件,嫌犯多配合,警方可在不戴手銬狀態下移送或問訊。此舉符合比例原則,也能避免社會輿論不當預斷。
這些案例顯示——警方的每一項「不銬」或「上銬」決定,其實都源於風險評估與專業判斷,而非恣意而為。
五、媒體鏡頭下的誤解:公眾觀感與法律現實的拉扯
近年自媒體文化興起,民眾隨手拍下警方行動並上傳網路,常因畫面片段引發輿論風暴。尤其當看到「嫌犯沒上銬笑著走」時,留言區立刻出現質疑:「是不是特權份子?」「是不是警方包庇?」
然而,民眾只看見畫面的一刻,卻未必了解警方背後的執法評估。事實上,警方常須顧及:
- 嫌犯身心狀況(有無疾病、年齡、孕婦等)
- 現場環境(是否安全、媒體有無在場)
- 涉案性質(輕罪或重罪)
過度強硬容易被指控濫權,過度寬鬆又被批評太軟弱。這正是前線警察面臨的兩難處境。因此社會輿論若能理解法律背景與執法原則,就能減少誤解與衝突。
六、「不上銬」其實是「程序尊重」的一環
警方在處理疑似犯罪者時,有義務保障其基本權益,包括:
- 知悉權——清楚告知被帶走原因。
- 律師權——可立即請求律師陪同或諮詢。
- 人身安全——不得無故施以暴力或侮辱性手段。
不使用手銬,有時正是避免羞辱、保護人權的體現。對於配合度高、非暴力性案件的嫌疑人,警方選擇「不上銬」反而是執法進步的象徵。
此外,警方多在偵查中使用「隱性管制」方式,例如多名員警同行、待命手銬隨時備用、環境監控,這些都屬「柔性控管」,不違法且能有效維安。
七、國際比較:不同國家的上銬文化
在美國,上銬多是警方制度化流程的一部分。即便是輕罪,嫌犯也幾乎都會在拘捕時上銬,原因是美國槍枝普遍、警員人身風險高。然而在歐洲,日本,甚至新加坡,警方則傾向依現場狀況決定。
例如:
- 日本警察若嫌犯未反抗,多採「禮貌拘提」方式,不公開上銬。
- 德國則強調「人格尊嚴優先」,上銬需有具體風險理由。
台灣制度接近歐陸型,以人權與比例原則為主軸,給予警方一定裁量空間。這也是為何在不同案件中,公眾會看到「有的上銬、有的不銬」的差異。
八、警方的專業判斷與責任界線
警方若不當使用手銬,可能構成「業務過失傷害」、「妨害自由」等罪;反之,若該上銬而未上銬導致逃逸或傷害,警方同樣需負擔行政或刑事責任。
因此每位執法人員都須根據手冊規範、上級命令及現場評估綜合判斷。例如警方內部有「手銬使用報告制度」,若發生異常(如逃逸、媒體質疑),需詳列理由,供調查檢討。
換句話說,上銬與否並非情緒性動作,而是法制化、制度化的行動選擇。
「不上銬」從來不是放縱,也不是偏袒;它反映的是專業與謹慎。
九、社會認知的修正與媒體的角色
要讓民眾理解「不上銬不代表無罪」的真相,關鍵不僅在警方說明,更在媒體報導方式。若媒體為了吸睛而以「沒上銬=放水」、「上銬=罪證確鑿」作為標題,比起監督,反而助長誤解。
教育部與警政署近年也針對媒體識讀與社會法律知識推動課程,希望建立「過程中人人有權、判決後才論罪」的觀念。這是司法公信力與民主社會成熟的基本條件。
十、不上銬,不等於無罪;上銬,也不代表有罪
警察執法的核心,是平衡「社會安全」與「個人權益」。
在這個平衡點上,一副手銬往往成為輿論焦點,但它的真正意義,遠不止於鐵鏈的象徵。
「不上銬」是一種對人權、比例原則與程序正義的尊重;
「上銬」則是維護公共安全、保護全體人員的必要措施。
當社會逐步理解這層細微差別,就能減少因片面觀感產生的誤會,也能讓執法人員安心依法行政。
真正的司法文明,不是以「鐵銬的聲音」彰顯公平,而是以「理性的理解」守護正義。
.jpg)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