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嫌疑犯被拍到卻不能公開?原來關鍵在「這條法」!

一、從社會好奇到法律紅線:嫌疑犯影像的灰色界線

在資訊爆炸的時代,新聞媒體與社群網路幾乎能即時傳遞任何現場畫面。當警方逮捕一名重大案件嫌疑犯,群眾最期待的畫面往往是「被壓制的一瞬間」、「嫌疑人被帶上警車的鏡頭」;這些影像不僅成為點擊保證,也象徵事件的發展。然而,許多人忽略了一個事實——在法律上,被拍下的「嫌疑犯」與「定罪的罪犯」有根本性的區別。

每當媒體播放一則畫面,若未經審慎處理,就可能觸犯法律底線。許多國家都有明確規範不得任意公開嫌疑人的影像,台灣也不例外。這背後真正關鍵的,就是《刑事訴訟法》、個資保護相關法條與媒體自律規範交織而成的「偵查不公開」原則。



二、法律核心:「偵查不公開」的真正內涵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偵查程序不得公開。」這句話看似簡短,卻是嫌疑犯影像不得任意公開的法律基礎。偵查不公開的目的,不只是避免外界干擾案件進行,而是要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尚未定罪前就被社會輿論「提前宣判」。

1. 偵查不公開的主要目的包括:

  • 避免輿論審判。 嫌疑人如果在媒體上被貼上罪名標籤,即便最終無罪,也難以恢復名譽。
  • 保護案件真相調查。 若偵查內容過早曝光,可能導致證據湮滅或證人受干擾。
  • 維護司法公正。 檢警機關的調查過程屬於機密,若隨意外洩,可能影響法庭審理。

2. 誰受偵查不公開限制?

主要是檢察官、警察、司法警察等執法人員。一般民眾若只是目擊拍攝並未散布,可以不構成違法,但一旦上傳、公開或傳播給不特定人,就可能觸及刑責或民事責任。

三、從「隱私權」到「人格權」:嫌疑人的法定保護範圍

根據《民法》第18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每個人都有「名譽權」與「肖像權」。即使是嫌疑犯,法律仍視為具完全人格權利的公民。除非經法院判決確定,沒有人可以將其標示為罪犯。

以下三類權益最常被侵犯:

  • 肖像權: 嫌疑人未同意前,其外貌不得擅自公開。若為新聞報導,必須「模糊處理」或避免特徵曝光。
  • 名譽權: 報導未經核實,或使用帶罪名指涉的語句,如「兇手」「詐騙犯」等,可能構成誹謗。
  • 隱私權: 涉及家庭、住址、背景、情感關係的報導,若非與案件直接相關,均屬過度侵入隱私行為。

四、媒體倫理與自律機制的角色

雖然法律提供了明確界線,但實務上界線常模糊。媒體在追求點閱率與公共利益之間,需自行拿捏平衡。新聞倫理公約、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及新聞評議會皆強調,「即使符合法律,仍須考量對人權與社會的影響」。

媒體應遵守的原則包括:

  • 報導必須以「公共利益」為前提,而非滿足民眾的好奇。
  • 應採取遮臉、馬賽克、打碼、背影拍攝等方式保護嫌疑人身分。
  • 不得推測犯罪動機或像法官一樣進行「輿論判決」。
  • 一旦案件結果出爐,若當初報導影響嫌疑人名譽,媒體有「後續更正責任」。

五、無罪推定:法律不容挑戰的底線

根據《憲法》第16條與《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被告推定為無罪。」這是刑法中最核心的原則。

若媒體或社會輿論在判決前就將嫌疑人視為罪犯,等同對其人格與名譽造成嚴重損害。實務中不乏案例:有嫌疑人在被報導後遭受社會排擠,甚至在無罪確定前輕生。這些悲劇凸顯了「無罪推定」不只是法條,而是維護司法文明的底線。

六、警察與媒體的「角色衝突」

警方常被要求「交代案情」或「公開證據畫面」滿足輿論需求,但這正是偵查不公開與社會知的權之間的張力。警方若為了安撫社會情緒而釋出影像,反而可能違法。

因此,《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特別明訂執法單位不得任意以新聞發布形式曝光嫌疑人影像,除非:

  1. 公開有助於蒐集證據(例如公告尋人、蒐集目擊者線索);
  2. 涉及社會高度公共安全(例如潛逃重大嫌犯)。

這些例外情形都需檢察官核准,且照片應以「辦案需要為限」,不得具有羞辱性或娛樂性。

七、社群媒體時代的新挑戰

以往媒體掌握發布權,今日人人都是「微型媒體」。一般民眾拍下嫌疑人影像後上傳至網路,也可能形成事實上的「公審」。社群上的留言與轉貼,往往在短時間內放大對嫌疑人的負面印象。

這種現象帶來三種法律風險:

  • 個資洩漏: 若內容包含姓名、地址、車牌等可辨識資訊,即可能違反個資法。
  • 妨害名譽: 使用貶抑性字眼,如「畜生」「壞人」,恐構成誹謗罪。
  • 散布不實資訊: 若指稱犯罪事實不符實,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或第311條「加重誹謗」。

換言之,即使出於正義感,民眾公開畫面仍須承擔法律責任。

八、案例分析:被影像「定罪」的後果

案例一:記者會上的甩鍋風波

數年前,警方拘提某金融詐欺嫌疑人時,媒體拍到他被戴手銬進入地檢署。畫面未打碼播出。最終法院判決無罪,但嫌疑人多年來求職處處受阻。後續他向媒體提告民事侵權,求償名譽損害,法院判決媒體敗訴,理由就是「未經定罪前不得任意曝光」。

案例二:網友直播破案的爭議

某社群平台用戶在街頭直播警方逮捕現行犯,畫面一夜間破百萬瀏覽。雖然該影像確實屬實,但其中包含他人車牌與住址,被檢察官認定涉及散布個資,最終開出罰鍰。

案例三:警方「英勇蒐證」成爭議

警方為展示破案效率,於新聞公布會中公開嫌疑人被壓制畫面。雖為宣導之名,但因未模糊處理,被嫌疑人控告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法院判決警察須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

這些案例顯示,影像的公開往往對受害者、偵查單位與社會信任都可能造成副作用。

九、平衡「知的權利」與「保護權利」的關鍵思維

面對公眾事件,社會有「知的權利」;而嫌疑人也有「受保護的權利」。如何兼顧,是民主法治社會的重要議題。

專家建議應採「比例原則」與「最小揭露原則」:

  • 比例原則:若公開影像能防止更大危害(如逃犯危及公共安全),則可有限開放。
  • 最小揭露原則:媒體僅揭露必要部分,如背影、模糊肖像。

政府也可以透過明確立法與指引,讓執法單位與媒體有清楚操作依據,避免「誰都怕被告」的模糊狀況。

十、尊重司法程序,是社會的成熟象徵

嫌疑人被拍到卻不能公開,看似矛盾,實則體現法律對「人權」的重視。在法治社會中,懲罰應由司法決定,而非輿論或鏡頭決定。每張嫌疑人照片,都不只是影像,而是一個尚在法律程序中的生命。

當社會願意節制自己的好奇心,媒體願意守住專業底線,政府願意強化法治教育,那麼「偵查不公開」不再只是文字,而是一種對公平與尊嚴的實踐。唯有如此,正義不會變成追求點閱率下的犧牲品,無辜者也不會被影像先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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