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平台與護欄設置

高處作業是現代建築與工業生產中不可避免的重要環節,然而其固有的墜落風險使其成為職業安全管理的重點領域。根據台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墜落災害長期佔據各類職業災害的首位,其中大部分事故可透過適當的平台設置與護欄防護措施予以預防。本文將深入探討高處作業平台與護欄設置的法規要求、技術標準、實務操作及管理策略,為相關從業人員提供完整的安全管理參考。​(傳送門)



法規框架與基本定義

高處作業的法律定義

依據《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3條規定,高架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之下列作業:一、未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二、已依規定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者。此定義明確區分了不同防護水準下的高度標準,為後續安全管理提供了清晰的分類基礎。​(傳送門)

高度計算方式依據作業環境有所不同:露天作業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半徑三公尺範圍內最低點之地面或水面起至勞工立足點平面間之垂直距離;室內作業或儲槽等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與地板間之垂直距離。這種差異化的計算方式充分考慮了不同作業環境的實際風險特徵。

核心法規體系架構

台灣高處作業安全管理主要依據三大法規體系:《職業安全衛生法》作為上位法,確立了雇主防止墜落災害的基本義務;《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詳細規範了具體的技術要求和實施細節;《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則針對高架作業的特殊性質,制定了專門的保護措施。​(傳送門)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進一步明確了五類立即危險情事,其中墜落危險的認定標準包括: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等六種具體情況。這些標準為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處分提供了明確依據。​(傳送門)

平台設置技術標準與規範

工作平台基本要求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明確規定,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工作台的設置必須滿足多項技術標準: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其支撐點應有二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使其無脫落或位移之虞,踏板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傳送門)

對於活動式踏板,技術要求更為嚴格:使用木板時,其寬度應在二十公分以上,厚度應在三點五公分以上,長度應在三點六公尺以上;寬度大於三十公分時,厚度應在六公分以上,長度應在四公尺以上,其支撐點應有三處以上。板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這些精確的尺寸要求確保了工作平台的結構安全。​(傳送門)

施工架平台規範

施工架作為高處作業最常用的平台形式,其技術標準極為嚴格。《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要求使用國家標準CNS 4750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4750同等以上之規定。​(傳送門)

系統式施工架的構築更有特殊要求:所有立柱、橫桾及斜撐等,應以輪盤、八角盤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構件及插銷扣件等組配件,連接成一緊密牢固之系統構架,其連接之交叉處不得以各式活扣緊結或鐵線代替。輪盤、插銷扣件及續連端之金屬材料,應採用SS400或具有同等以上抗拉強度之金屬材質。​(傳送門)

護欄設置詳細技術規範

護欄構造基本要求

護欄作為高處作業最重要的集體防護設施,其技術規範極為詳細。《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規定,護欄應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傳送門)



木材護欄技術規格

以木材構成之護欄有嚴格的尺寸要求: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中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腳趾板高度應在十公分以上,厚度在一公分以上,並密接於地盤面或樓板面舖設;杆柱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公尺。這些規格確保了木材護欄具備足夠的結構強度和防護效果。​(傳送門)

鋼管護欄設計標準

鋼管護欄因其優異的強度特性,在現代建築工程中廣泛應用。技術規範要求上欄杆、中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點八公分,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相較於木材護欄,鋼管護欄允許較大的杆柱間距,這體現了材料特性的差異。​(傳送門)

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這項荷重測試要求確保了護欄在實際使用中能夠承受意外撞擊和正常使用載荷。​(傳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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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欄設置特殊要求

護欄設置還有多項特殊要求需要注意:除必須之進出口外,護欄應圍繞所有危險之開口部分;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傳送門)

以金屬網、塑膠網遮覆上欄杆、中欄杆與樓板或地板間之空隙者,有特殊規定:得不設腳趾板,但網應密接於樓板或地板,且杆柱之間距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網應確實固定於上欄杆、中欄杆及杆柱;網目大小不得超過十五平方公分;固定網時,應有防止網之反彈設施。​(傳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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墜落災害防止計劃與風險管理

計劃制定基本原則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要求,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劃,依特定的風險控制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這種階層化的風險控制策略體現了現代安全管理的系統性思維。​(傳送門)

風險控制的七個優先順序為: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設置護欄、護蓋;張掛安全網;使勞工佩掛安全帶;設置警示線系統;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這種由工程控制到管理控制的順序,反映了風險控制效果的遞減規律。​(傳送門)

特殊作業環境管理

屋頂作業作為高處作業的重要類型,有專門的管理要求。雇主使勞工於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多項規定辦理: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因素,致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即高底比為二比三以上,或為滑溜之屋頂,從事作業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傳送門)

對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防護措施更為嚴格: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傳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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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

作業時間管理規定

高架作業因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負荷,有嚴格的作業時間限制。《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4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減少工作時間,每連續作業二小時,應給予作業勞工下列休息時間:高度在二公尺以上未滿五公尺者,至少有二十分鐘休息;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至少有二十五分鐘休息;三、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至少有三十五分鐘休息。​(傳送門)

這種隨高度遞增的休息時間要求,體現了對高度增加帶來的額外風險的科學認知。休息時間的設定考慮了勞工在高處作業時的生理疲勞、心理壓力和注意力下降等因素,通過強制休息來維持作業安全水準。

勞工資格與健康管理

高架作業對勞工的身心狀態有嚴格要求。《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8條明確規定,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傳送門)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這項要求確保了從事高架作業的勞工具備必要的身體條件和健康狀態,從源頭上降低了因個人因素導致的安全風險。​(傳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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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防護設備與安全器具

安全帶使用規範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規定,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傳送門)

對於特定的高風險作業,安全帶要求更為嚴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 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傳送門)

安全帶與安全母索技術標準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3條詳細規範了安全帶和安全母索的技術要求。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多項國家標準:CNS 7534高處作業用安全帶、CNS 6701安全帶(繫身型)、CNS 14253背負式安全帶、CNS 14253-1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CNS 7535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規定。​(傳送門)

安全母索可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最小斷裂強度應在二千三百公斤以上;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之拉力。這些強度要求確保了在墜落事故發生時,個人防護系統能夠有效發揮保護作用。​(傳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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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工作車作業安全管理

高空工作車使用規範

高空工作車作為現代高處作業的重要設備,有專門的安全管理規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1條規定,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依多項事項辦理: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傳送門)

為防止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應將其外伸撐座完全伸出,並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路肩崩塌等必要措施。但具有多段伸出之外伸撐座者,得依原廠設計之允許外伸長度作業。這項規定充分考慮了高空工作車的穩定性要求。​(傳送門)

高空工作車構造標準

高空工作車之構造,應符合多項國際和國家標準:國家標準CNS 14965、CNS 16368、CNS 16653系列、CNS 18893、國際標準ISO 16368、ISO 16653系列、ISO 18893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當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有不一致者,以國際標準規定為準,這體現了與國際先進標準接軌的要求。​(傳送門)

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時,雇主應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戴安全帶。這項規定強調了即使在相對安全的高空工作車平台上,個人防護設備仍然不可缺少,體現了多重防護的安全理念。​(傳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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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制度與維護管理

定期檢查要求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要求,雇主對施工架及施工構台,應就多項事項,每週定期實施檢查一次:架材之損傷、安裝狀況;立柱、橫檔、踏腳桁等之固定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之鬆弛狀況;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之損傷及腐蝕狀況;扶手、護欄等之拆卸及脫落狀況;基腳之下沈及滑動狀況;斜撐材、索條、橫檔等補強材之狀況;立柱、踏腳桁、橫檔等之損傷狀況;懸臂樑與吊索之安裝狀況及懸吊裝置與阻檔裝置之性能。​(傳送門)

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亦應實施前述檢查。這種因應特殊情況的額外檢查要求,確保了在可能影響結構安全的外部因素作用後,能夠及時發現並處理潛在問題。​(傳送門)

安全網檢查維護

安全網作為重要的集體防護設施,有嚴格的檢查維護要求。《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2條規定,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安全網於攔截勞工或重物後應即測試,其防墜性能不符規定時,應即更換;安全網及其組件每週應檢查一次,有磨損、劣化或缺陷之安全網,不得繼續使用。​(傳送門)

這些檢查維護要求確保了安全網在整個使用週期內都能保持良好的防護性能,避免因維護不當而導致的防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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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案例分析與預防

典型墜落事故分析

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布的職災案例分析,高處作業墜落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帯之防墜設施;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未於屋架上設置防止踏穿及寬度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裝設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帯;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確實使用安全帯。​(傳送門)

分析顯示,多數墜落事故是可以通過適當的工程控制和個人防護措施予以預防的。災害防止對策包括:為防止踏穿墜落,應規劃安全通道,設適當強度且寬30公分以上之踏板、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指定專人指揮或監督該作業;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帯、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或採安全網等措施。​(傳送門)

管理缺失與改善對策

職災案例分析顯示,管理缺失是導致墜落事故的重要因素。常見的管理缺失包括:未對勞工實施適當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未訂定完善的自動檢查計劃;未建立有效的現場監督機制;未確實執行既定的安全操作程序。​(傳送門)

改善對策應從多個層面著手: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加強安全教育訓練,提高勞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水準;建立有效的檢查監督機制,確保安全措施的執行到位;完善應急預案,提高事故應對能力。​(傳送門)

承攬管理與連帶責任

承攬關係法律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傳送門)

這種連帶責任制度確保了在複雜的承攬關係中,各方都能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避免了責任推諉,有效保護了勞工的安全權益。

共同作業協調管理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多項必要措施: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傳送門)

這些協調管理措施確保了在多方共同作業的複雜環境中,能夠建立統一的安全管理標準和有效的協調機制,避免因溝通不良或責任不清而導致的安全事故。

未來發展趨勢與建議

技術創新與智能化管理

隨著科技發展,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正朝向智能化和數位化方向發展。新興技術如物聯網、人工智慧、大數據分析等,為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提供了新的解決方案。智能監測系統能夠實時監控工作環境和人員狀態,及早發現潛在風險;數位化管理平台能夠整合各類安全資訊,提高管理效率和決策準確性。​

建議相關單位加強技術創新投入,探索將新興技術應用於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徑,逐步建立智能化的安全管理體系,提升整體安全管理水準。

法規完善與國際接軌

我國高處作業安全法規體系雖然相對完善,但仍需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和更新。建議加強與國際先進標準的對接,學習借鑑國外先進經驗,結合本土實際情況,不斷完善相關法規標準。同時,應加強法規宣導和培訓,確保相關從業人員熟悉掌握最新的法規要求。​(傳送門)

高處作業平台與護欄設置作為職業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重視和努力。只有通過完善的法規制度、嚴格的技術標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持續的技術創新,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高處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目標。每一個參與高處作業的組織和個人,都應當認真履行安全責任,為建設更加安全的工作環境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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