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特權實則規範:涉嫌性侵不上銬的真正理由
在台灣社會,每當涉及性侵案件的嫌疑人被帶往偵訊時,若未佩戴手銬,往往引發公眾強烈質疑:「為什麼他不用上銬?這是特權嗎?」這樣的提問背後,反映的是民眾對司法正義的深切期待,也凸顯了執法程序與社會認知之間的落差。然而,「涉嫌性侵不上銬」並非特權,而是一項基於法治原則、人權保障與執法專業所建立的規範。這項做法不僅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精神,更是現代法治國家對「無罪推定」與「比例原則」的具體實踐。
本文將從法律基礎、執法實務、人權哲學、社會心理與制度信任五大面向,深入探討此一爭議性措施的真正理由,並說明其背後所蘊含的法治價值與社會意義。
法律基礎:無罪推定與比例原則的核心地位
在台灣的刑事司法體系中,「無罪推定」是憲法層級的基本原則,明文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判決確定者,推定其為無罪。」這項原則不僅是程序法的核心,更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基石。它意味著,任何人即使被懷疑犯罪,在法院依法判決有罪之前,都應被視為無罪之人,享有完整的基本權利。
在此前提下,使用手銬等戒具,並非執法機關的「慣例」或「權力象徵」,而是一種「強制處分」,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律要件。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拘提或逮捕嫌疑人時,僅在「有逃亡之虞」、「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犯為重罪」等情況下,才得予以逮捕並使用戒具。
性侵案件雖屬社會高度關注的犯罪,但其偵查階段仍須遵循相同標準。若嫌疑人無逃亡、滅證或暴力傾向,執法人員依法不得任意上銬。這並非「放縱」,而是「依法行政」的展現。換言之,「不上銬」不是給予嫌疑人特權,而是避免對尚未定罪者施加不必要的羞辱與限制。
「比例原則」也是關鍵考量。比例原則要求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適當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使用手銬雖有助於防止逃亡,但若嫌疑人無此風險,強行上銬即違反「必要性」;若導致嫌疑人心理創傷或社會污名,更可能違反「狹義比例性」。因此,執法人員必須在公共安全與個人尊嚴之間取得平衡。
執法實務:風險評估與專業判斷的運作機制
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是否對嫌疑人上銬,並非由單一警員主觀決定,而是經過一套標準化的風險評估程序。這套機制包含三個層面:行為觀察、背景調查與團隊協商。
首先,執法人員會觀察嫌疑人的行為表現。若其配合調查、態度冷靜、無攻擊性言語或動作,通常被評估為低風險個體。反之,若其有激烈反抗、威脅言語或試圖逃離,則可能被視為高風險,進而啟動戒具使用程序。
其次,警方會調閱嫌疑人的前科紀錄與社會關係。若有逃亡前科、暴力犯罪史或與證人有密切互動,將提高戒具使用的可能性。反之,若為初犯、社會連結穩固(如穩定工作、家庭支持),則風險較低。
最後,此決定通常由現場指揮官或偵查隊長與檢察官協商後做出。在重大案件中,檢察官往往會親自指示是否需上銬,以確保程序合法性。這種「司法監督」機制,正是為了防止濫權與情緒化執法。
值得注意的是,性侵案件的特殊性在於「證據脆弱性」與「被害人創傷」。若執法人員為滿足公眾期待而對嫌疑人上銬,可能導致以下後果:一是嫌疑人因感到羞辱而拒絕合作,增加偵查困難;二是媒體拍攝畫面傳播後,形成「未審先判」的輿論壓力,影響審判公正;三是可能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該條要求對被害人與嫌疑人皆應「尊重其尊嚴與隱私」。
因此,執法機關的「不上銬」決定,往往是基於專業評估,而非妥協或縱容。
人權哲學:尊嚴不可讓渡,程序正義優先
從哲學角度來看,「不上銬」的爭議實質上是「報復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對立。報復正義強調「以眼還眼」,主張對犯罪者應立即施以懲罰,以滿足社會的道德憤怒。然而,程序正義則強調「過程的正當性」,主張即使面對極端犯罪,國家也必須透過合法、公正的程序來實現正義。
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選擇後者。原因在於,一旦允許國家以「正義之名」跳過程序,將開啟濫權的門戶。歷史上無數冤獄案例,皆源於「寧可錯抓,不可錯放」的思維。例如,台灣的蘇建和案、徐自強案,皆因警方在偵查初期即將嫌疑人視為「罪犯」,導致刑求、逼供與證據扭曲。
性侵案件尤其容易引發情緒化反應。由於犯罪行為涉及身體自主與性尊嚴,被害人常遭受嚴重心理創傷,社會也普遍同情。然而,正因如此,更需警惕「道德恐慌」對司法的干預。若允許公眾情緒決定執法方式,將使司法淪為民粹的工具。
德國法學家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曾指出:「正義的實現,必須透過溝通理性,而非暴力或壓迫。」在偵查階段,嫌疑人仍有權陳述、辯解與尋求律師協助。若其被戴上手銬帶上警車,不僅影響其心理狀態,也可能導致律師無法有效協助,進而損害其訴訟權。
因此,「不上銬」是一種對「人之尊嚴」的尊重。它提醒我們:即使面對最令人髮指的犯罪,國家仍必須保持克制,以程序正義來鞏固法治的 legitimacy(正當性)。
社會心理:污名化與集體焦慮的雙重效應
儘管「不上銬」有其法律與哲學基礎,但公眾的質疑並非毫無根據。這種反應背後,反映的是深層的社會心理機制:污名化與集體焦慮。
首先,「手銬」在大眾心目中已成為「罪犯」的象徵。電視劇、新聞畫面中,嫌疑人總是戴著手銬被押解,形成強烈的視覺連結。因此,當嫌疑人「沒戴手銬」,民眾自然產生「他被特殊對待」的聯想。這種聯想雖非事實,卻極難扭轉。
其次,性侵案件觸動社會對「安全」的集體焦慮。特別是當嫌疑人為公眾人物、權力者或高社經地位者時,民眾更擔心司法會「放水」。這種焦慮在MeToo運動後更為明顯,許多人質疑:「如果連手銬都不上,司法還能相信嗎?」
然而,這種焦慮若未經引導,可能導致「反向不正義」。例如,2018年台灣某大學性侵案中,因嫌疑人未立即上銬,引發學生抗議,要求校方與警方交代。後續調查發現,該嫌疑人確無逃亡風險,且主動到案。但輿論壓力已使其工作與人際關係嚴重受損,即使最終獲判無罪,也難以恢復名譽。
這正是「未審先判」的危險:它不僅傷害嫌疑人,也削弱司法的獨立性。當執法機關因害怕輿論批評而「預防性上銬」,將使程序正義淪為犧牲品。
因此,與其要求「所有性侵嫌疑人都要上銬」,更應推動「司法透明化」與「公眾教育」。例如,檢警可在偵查後適度說明不上銬的理由,或透過模擬影片解釋風險評估流程,讓民眾理解執法背後的專業判斷。
制度信任:法治的長期投資
最終,「涉嫌性侵不上銬」的爭議,實質上是對「制度信任」的考驗。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不應僅依賴「看得見的懲罰」來建立正義感,而應透過「可預測的程序」來累積信任。
當民眾看到嫌疑人未上銬時,若能理解這是「依法行事」而非「特權庇護」,代表法治已深植人心。反之,若每次執法都需迎合輿論,將使制度失去自主性,最終導致「誰聲音大,誰決定正義」的惡性循環。
台灣近年在司法改革上已有進展,如國民法官制度的實施、偵查中律師在場權的落實,皆顯示對程序正義的重視。然而,「不上銬」此一細節,卻常成為輿論風暴的引爆點。這提醒我們:法治不僅需要制度設計,更需要公民社會的理解與支持。
值得參考的是德國與加拿大的做法。在德國,警方執法手冊明確規定:「戒具僅於必要時使用,且應避免在公眾場所展示。」加拿大警方則強調「尊嚴執法」(dignified policing),主張即使對重罪嫌疑人,也應盡量減少羞辱性措施,以維護司法形象。
這些國家的經驗顯示,「克制」本身就是一種權威。當國家有能力懲罰卻選擇節制,反而更能彰顯其正當性。
結語:從特權幻象到法治共識
「涉嫌性侵不上銬」看似是個微小的執法細節,實則牽動整個司法體系的價值選擇。它不是特權,而是規範;不是放縱,而是節制;不是對被害人的不公,而是對法治的堅持。
我們當然可以同理被害人的痛苦,也應嚴懲性侵犯罪。但正因如此,更需堅守程序正義——唯有如此,才能確保每一個案件都經得起檢驗,每一個判決都具有公信力。
與其質疑「為什麼不上銬」,不如問:「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否足夠透明,足以讓民眾理解這個決定?」唯有透過教育、溝通與制度透明化,才能將「特權幻象」轉化為「法治共識」。
當社會不再以「是否戴手銬」來判斷正義是否實現,而是以「程序是否公正」來評價司法,台灣的法治才真正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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