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主管的法定責任

在台灣建築業中,主管的法定責任日趨嚴格且複雜。隨著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的持續修訂與加重罰則,建築業主管不僅需要面臨行政裁罰的風險,更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最新統計,營造業職業災害死亡人數仍居高不下,2024年至11月14日止,營造業墜落職災死亡共計74人,其中建築工程佔比75%。因應此嚴峻情勢,勞動部已於2024年11月預告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將罰鍰上限從30萬元大幅提高至150萬元,並加重各級主管的法定責任。



法律框架與主管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中的雇主定義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雇主」係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此定義具有廣義性、相容性及多重性特徵,不僅包括法人組織的代表人,也涵蓋實際負責管理企業的經理人。在建築業實務中,公司負責人、總經理、廠長、工地主任等各層級管理人員,都可能被認定為職安法規範下的「雇主」。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4條明確規定,安全衛生管理應由雇主或對事業具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人綜理,並由事業單位內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行。這意味著建築業主管無法以「非決策者」或「僅負責業績管理」為由規避職業安全責任。

工作場所負責人的職責範圍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條定義「工作場所負責人」為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在建築工地中,這通常指現場管理的最高主管或負責現場管理之人員。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5-1條,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的職責包括: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雇主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營造業法規範的主管職責

營造業法對於專任工程人員和工地主任的職責有明確規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查核施工計畫書、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並在發現施工上有困難或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

工地主任的法定職責更為具體,包括: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按日填報施工日誌、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以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具體法定義務與責任

基本安全衛生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於防止機械設備危害、防止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防止電熱等能源危害、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等14項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建築業主管必須確保工作場所具備足夠的安全防護設施。實務上常見的違規情形包括:未設置防墜設施導致勞工墜落、未提供合格的個人防護具、施工架未按規定設置下拉桿等。這些疏失不僅會面臨行政處分,更可能導致刑事責任。

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建築業主管必須確保工地使用的起重機、施工電梯等危險性機械設備均經合法檢查合格。

立即危險停止作業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此規定對現場管理人員尤為重要,主管必須具備危害識別能力,在發現立即危險時果斷停止作業。

承攬管理責任

建築業普遍存在層層轉包情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和第27條規定了承攬管理的告知義務和共同作業防災措施。事業單位將工程交付承攬時,應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取之措施。共同作業時,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即將修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更加重承攬管理責任,要求各級承攬人配合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並明確各級承攬人的安全管理責任。

刑事責任風險分析

職業安全衛生法刑事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規定,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根據2025年修法草案,死亡職災的刑期上限將提升至5年,罰金上限提高至150萬元。

第41條規定,違反相關安全規定致發生3人以上罹災或違反立即危險停止作業規定等情形,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後將提升至3年,罰金上限從18萬元提高至100萬元。

重要的是,職安法採用「兩罰制」,法人犯罪時,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法人亦科以罰金。這意味著公司和個人主管都可能同時受到刑事處罰。

勞動檢查法刑事責任

勞動檢查法第34條規定兩種刑事責任情形:一是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作業;二是違反停工通知仍續行施工。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曾有現場主管誤以為水土保持工程與主體建築工程分屬不同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在未取得危險性工作場所施工許可前,逕先讓分包商進場施作,而遭勞檢機構函送地檢署告發。

刑法業務過失責任

除了職安法和勞檢法的特別刑罰外,建築業主管還可能面臨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致死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第284條業務過失傷害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判決顯示,法院認定營造廠主管對於勞工生命安全負有直接防護義務,如果「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導致職災,即構成業務過失。

實際案例分析

墜落事故案例

某公司負責人僱用勞工進行高度2公尺以上樹木修剪作業,未設置工作台且未使勞工使用安全帶,致勞工從移動梯墜落死亡。地方法院判決該負責人有期徒刑1年,且不得緩刑,公司易科罰金20萬元。

施工架組配事故

某工地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為方便遞送物料,指揮工人將安全網卸下,導致勞工墜落死亡。法院認定作業主管應於現場確認安全設備有效狀況,卻疏未注意,構成業務過失致死。

承攬管理疏失案例

A公司副廠長負責工廠設施管理,B公司勞工至A公司廢水處理區作業時跌落儲水池死亡。法院認定A公司副廠長未告知危害因素、未設置協議組織,違反承攬管理義務,構成業務過失。

2024-2025年修法重點

大幅提高罰則

勞動部已於2024年11月預告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將行政罰鍰上限從30萬元提高至150萬元,提高5倍之多。刑事罰部分,死亡職災刑期上限從3年提升至5年,罰金從30萬元提高至150萬元。

強化源頭防災管理

修法要求一定規模以上工程業主,在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事前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為並編列安衛費用。若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工程業主須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

加重各級承攬人責任

針對工程層層外包問題,修法明確各級承攬人的安全管理責任。承攬人交付工程給再承攬人時,各級承攬人都必須負擔明確的職業安全責任,防止「只賺差價、不投入安全」的情況。

擴大違法資訊公開

修法授權勞動部可公布已遭裁罰的事業單位,包括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職業災害發生日期地點及罹災人數等資訊,以強化公眾監督。

風險防範與因應策略

建立完善的職安管理制度

建築業主管應依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和人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管理師或管理員等。

主管應確保職安人員常駐工地執行業務且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人員。對於勞工人數30人以上的營造工程,應依規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強化教育訓練制度

雇主應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包括新進人員6小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特殊作業人員專業訓練,以及各級主管每三年至少3小時的在職訓練。

落實自動檢查制度

建築業主管應建立有效的自動檢查制度,對於施工架、起重機械、電動機械等設備進行定期檢查。實務上曾有案例因未實施年度檢查導致機械故障引發死亡災害,主管被判刑責。

承攬管理最佳實務

面對即將加重的承攬管理責任,建築業主管應:

  1. 事前充分告知承攬人工作環境危害因素
  2.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3. 實施定期工作場所巡視
  4. 提供承攬事業安全衛生教育指導
  5. 建立有效的協調溝通機制

緊急應變與災後處理

當工作場所有立即危險之虞時,主管應果斷下達停工命令並使勞工退避。發生職業災害時,應即時採取急救搶救措施,並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特別注意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災害現場,否則將面臨刑事責任。同時應會同勞工代表實施災害調查分析並作成紀錄。

民事賠償責任

除了刑事責任外,建築業主管還面臨龐大的民事賠償風險。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者,負賠償責任。職業安全衛生法屬於保護他人的法律,違反相關規定導致職災即構成侵權行為。

承攬關係中,原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災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建築業主管即使將工程交付他人,仍無法完全規避賠償責任。

結論與建議

建築業主管的法定責任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嚴格規範。隨著2024-2025年職安法修正,罰則大幅提高、責任範圍擴大,主管們必須重新審視職業安全管理制度。

關鍵建議包括:

  • 提升職安意識:主管應接受充足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熟悉相關法令規定和實務操作要求。
  • 建立預防機制:從工程規劃階段即納入安全考量,編列足夠的安衛費用,建立有效的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機制。
  • 強化現場管理:確實執行自動檢查、安全巡視、教育訓練等管理措施,建立「使勞工確實使用」防護設備的監督機制。
  • 完善承攬管理:面對加重的承攬管理責任,應建立明確的告知、協調、監督機制,確保各級承攬人都能善盡職安責任。
  • 準備應變計畫:建立緊急應變程序,訓練主管具備危害識別和緊急決策能力。

建築業主管必須認知職業安全不僅是法定義務,更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石。在新法趨勢下,「預防重於治療」的觀念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重要。唯有積極投入職業安全管理,才能有效降低法律風險,保障勞工生命安全,維護企業聲譽。

面對即將到來的嚴格法令,建築業主管應儘速檢視現有職安管理制度,補強不足之處。畢竟,相較於事後承擔龐大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事前的預防投資顯然更符合成本效益。在職業安全無小事的原則下,每一位建築業主管都應以最高標準要求自己,為打造更安全的工作環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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