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工地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是台灣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的核心規範,透過建立完整的安全防護體系,有效降低工作場所職業災害的發生率。本標準涵蓋了從個人防護設備到工程結構安全的全方位保護措施,為營造工程從業人員提供了堅實的安全保障。根據勞動部統計,屋頂作業因安全設施不良而發生墜落災害,每年造成20-30名勞工死亡,顯見完善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的重要性。(傳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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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架構與適用範圍

法規體系結構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為從事營造作業相關事業的專業安全標準。此標準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形成完整的法規體系,其中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屬於特別規定,相對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的一般規定,依特別規定優先原則適用。當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未規定時,則適用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傳送門)

標準的適用範圍涵蓋從事營造作業的有關事業,包括土木構造物、建築物之基礎開挖、地下埋設物管溝開挖與整地,及其他相關開挖作業。工程施工期間包含開工前之準備及竣工後之驗收、保固維修等工作期間,確保全程安全管理無死角。(傳送門)

雇主責任與義務

雇主對於安全衛生設施應依循完整的管理程序。首先,安全衛生設施於施工規劃階段須納入考量,依營建法規等規定須有施工計畫者,應將安全衛生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內。施工期間須切實辦理,經常注意與保養以保持其效能,發現有異常時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施。(傳送門)

當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失效之必要時,雇主應顧及勞工安全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消失後,應即恢復原狀。勞工則有配合義務,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效,發現被拆卸或失效時,應即停止作業並報告雇主或直屬主管人員。(傳送門)

工作場所安全管理

場所危害預防措施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營造工程用之模板、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後,應採取拔除或釘入凸出之鐵釘、鐵條等防護措施,確保現場安全。(傳送門)

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依營建法規等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傳送門)

出入口管制與交通安全

工作場所應設置適當圍籬,且在明顯位置懸掛「未經許可禁止進入」標示。工作場所出入口應設置方便人員及車輛出入之拉開式大門,作業上無出入必要時應關閉,並標示禁止無關人員擅入工作場所。車輛機械出入頻繁之場所必須打開工地大門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引導車輛機械出入。(傳送門)

人員出入口與車輛機械出入口應分隔設置,但設有警告標誌足以防止交通事故發生者不在此限。應置管制人員辦理出入人員管制,非有適當防護具不得讓其出入;管制、檢查出入之車輛機械,非具有許可文件上記載之要件,不得讓其出入。(傳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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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防護設備標準

安全帽配置與使用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安全帽應符合CNS1336國家測試標準,帽殼採耐衝擊性HDPE材質,內襯採4點式支撐結構。安全帽使用壽命受工作環境如陽光紫外線、溫度、化學物質等影響,無固定使用壽命,暴露量大者原則上2年應更換。(傳送門)

帽殼受撞擊後即應更換,帽殼失去光澤、出現裂痕剝落即應更換,可側向施壓帽殼測試帽殼彈性判斷。不同作業環境應選用適當類型安全帽,電工用安全帽適用於電工施工時預防頭部觸電及落物擊中;工地用安全帽適用於各礦場、建築工地、土木工程、伐木與工廠工作人員。(傳送門)

安全帶使用規範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等作業,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 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傳送門)

各種作業主管應監督勞工正確使用安全帽及安全帶,包括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露天開挖作業主管、擋土支撑作業主管、隧道坑道作業主管、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及鋼構組配作業主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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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作業防護設施

護欄設置標準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以木材構成者,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中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腳趾板高度應在十公分以上、厚度在一公分以上。(傳送門)

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點八公分,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傳送門)

安全網設置規範

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14252、CNS 16079-1及CNS16079-2規定。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但鋼構組配作業得依相關規定辦理。為足以涵蓋勞工墜落時之拋物線預測路徑範圍,使用於結構物四周之安全網應依攔截高度延伸適當距離。(傳送門)

攔截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二點五公尺;攔截高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且在三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三公尺;攔截高度超過三公尺者,至少應延伸四公尺。工作面與安全網間不得有障礙物;安全網之下方應有足夠之淨空,以避免墜落人員撞擊下方平面或結構物。(傳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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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架安全標準

施工架構築規範

施工架構築應遵循嚴格的安全標準。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組立及拆除作業,應全程設置防止作業勞工墜落之設備,如扶手先行工法或同等安全以上工法。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內、外側應設交叉拉桿及下拉桿,於兩端立架、轉角處及上下設備處之交叉拉桿上方位置設護欄。(傳送門)

工作臺應舖滿密接之踏板,踏板間、踏板之工作用板料間之縫隙不得大於3公分,使無墜落、跌倒之虞。踏板應有金屬扣鎖及防脫落鈎,非屬推動鋼管施工架符合國家標準適用工程使用之踏板未設有防脫落鈎時,可於踏板之金屬扣鎖與立架之橫材結合處,用2條12號鐵絲以45度綁結。(傳送門)

施工架設計與檢查

施工構台及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應繪製施工圖說,並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核機制;設計、施工圖說、查驗等相關資料及簽章確認紀錄,於施工構台及施工架未拆除前,應妥存備查。(傳送門)

雇主使勞工從事施工架組配作業,應將作業時間、範圍及順序等告知作業勞工,禁止作業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組配作業區域內。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天候,實施作業預估有危險之虞時,應即停止作業。於紮緊、拆卸及傳遞施工架構材等之作業時,設寬度在二十公分以上之施工架踏板,並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發生勞工墜落危險之設備與措施。(傳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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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口防護與覆蓋設施

開口護蓋規範

雇主設置之護蓋,應具有能使人員及車輛安全通過之強度,並應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對廢止使用之開口應予封閉,對暫不使用之開口應採取加蓋等設備,以防止勞工墜落。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應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提醒作業人員注意安全。(傳送門)

覆工版臨時開口措施應建立標準化作業程序。覆工版鋪設完成後,如因施工需求需吊除覆工版作業時,覆工版開口前事先需申請核准,預計開口範圍先行圍妥連結固定,吊掛手於作業主管指揮下完成背負式安全帶進入開口區內。(傳送門)

警示線系統設置

雇主對於使勞工於有墜落、飛落危險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警示線。每隔二點五公尺以下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杆柱,杆柱之上端及其二分之一高度處,設置黃色或紅色之警示繩、帶,其最小張力強度至少二百二十五公斤以上。作業進行中,應禁止作業勞工跨越警示線,管制通行區之設置依相關規定辦理,僅供作業相關勞工通行。(傳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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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作業安全管理

屋頂作業安全規範

雇主使勞工於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因素,致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即高底比為二比三以上,或為滑溜之屋頂,從事作業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傳送門)

新設廠房屋頂邊緣與周圍應設置護欄,及易踏穿屋頂應設堅固格柵等防止勞工墜落永久性設施,從源頭管理保護勞工作業安全。對於擋土支撐、露天開挖、模板支撐、隧道等挖掘、施工架組配及屋頂作業等高危害性之作業場所,要求作業主管於勞工進入該場所作業前,應確認現場安全衛生設施及正確使用個人安全防護具之管制責任。(傳送門)

危險物料儲存管理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儲存有易燃性物料時,應有防止太陽直接照射之遮蔽物外,並應隔離儲存、設置禁止煙火之警告標誌及適當之滅火器材。對於置放於高處,位能超過十二公斤·公尺之物件有飛落之虞者,應予以固定。設置覆網攔截位能小於十二公斤·公尺之高處物件時,網目規格及強度應符合特定標準。(傳送門)



檢查制度與執行監督

自動檢查機制

營造事業單位應建立完整的自動檢查制度。擬訂自動檢查計畫,落實執行,相關執行表單、紀錄妥為保存以備查核。施工架、支撐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起重機具組拆、吊裝作業,及具有墜落、滾落、感電、倒塌崩塌及局限空間危害之虞等作業應列為檢查重點項目。

安全衛生人員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辦理自動檢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對於性質類似、工法相近之工程,廠商得以工作守則適用所有工作場所陳報,免個別陳報。(傳送門)

監督檢查制度

監造單位應訂定安全衛生監督查驗計畫及實施方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工程訂約後十五日內提報機關核定並執行監督查驗作業。各作業施工前,就施工過程設定安全衛生查驗點,並於施工中、驗收或使用前分別執行查驗作業。(傳送門)

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低風險認證工地實施輔導查核,市府工程及大規模建案工程為每季1次,非列管工程則為每2季1次。檢查人員應穿戴工地安全帽、反光背心等,並備妥相機、捲尺或三用電錶等設備。如發現違反立即危害項目且無法現場立即改善,將實施勞動檢查並填寫停工通知書。(傳送門)

法規修正與未來發展

最新修法重點

勞動部於2025年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業主於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事前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為並編列安衛費用。若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工程業主須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傳送門)

各級承攬人也應配合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並加重其安全管理責任。增列工作場所、設備出租借者之危害告知責任,以及明定特定機械操作人員、自營作業者等防災職責。為有效遏止不法行為,修法提高刑事罰刑期、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額度。(傳送門)

認證制度推動

各地方政府積極推動營造工地自主管理認證制度,透過事業單位參與及勞檢處進行輔導、檢查、審核及授予認證等實施方式,激活事業單位自主管理的意願及能力,以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率及嚴重度。認證制度不僅保障工作者、民眾對優良工地知的權利,也藉此提升事業單位之商譽,有效刺激建案銷售商機。(傳送門)

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等地方政府均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對於取得認證標章之工地實施定期查核,確保現場管理符合認證查核表所定項目,並設置符合實際所需之設備。(傳送門)

結論與建議

工地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作為台灣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的基石,透過完整的法規架構、嚴格的技術標準及有效的監督機制,為工作場所提供了全面的安全保障。隨著科技發展與國際安全標準的提升,我國持續修正相關法規,強化源頭防災、完善承攬管理,並提高違法處罰強度,展現出對勞工安全的重視與承諾。(傳送門)

營造事業單位應積極落實各項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建立完善的自主管理機制,確保勞工作業安全。政府部門應持續推動認證制度,透過輔導與檢查並重的方式,提升整體營造業的安全水準。唯有透過政府、企業與勞工三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建構出真正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實現「零災害」的職業安全目標。(傳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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