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不用上銬」原來不是特權,而是法律規定?

在台灣,每當新聞畫面出現警方帶著嫌犯出庭、移送或檢警偵訊的畫面時,人們往往會注意到一個細節——有些人被銬上手銬並穿著防逃背心;但有些人,尤其是政治人物、名人或企業家,卻雙手自然垂放,看起來完全沒受到限制。這樣的畫面常引起群眾不滿,認為「有錢有勢就不用上銬」,是所謂的「司法特權」。

然而,真相卻不如許多人所想。嫌犯是否上銬,其實受到明確的法律規範與警政程序限制,而非隨心所欲或官官相護的結果。本文將從法律條文、執行原則、社會心理與媒體處理等面向,深入說明為何「不用上銬」其實是出於法治精神,而非權力特權。



一、手銬的法律定位:不是懲罰,而是約束工具

在法律體系中,手銬的功能屬於警方「強制處分」的一種,是為了確保人身安全與防止嫌犯逃脫的預防性措施,而非刑罰的一部分。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明定:

「警察為防止現行犯逃逸、反抗而妨礙職務執行、或可能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時,得使用械具。」

這條規定的核心精神在於必要性與比例原則。換句話說,警方不能因為對象是嫌犯就一律銬上手銬,而必須判斷當下是否有逃逸、抗拒或危險之可能,才能依法使用手銬。若嫌犯態度配合、身份明確且不具威脅性,依法就不該上銬。

這也是為何在包括警政署內部的執行命令、《刑事訴訟法》與人權公約的整合適用下,「不用上銬」其實更符合民主法治的原則。

二、國際人權規範的影響:人格尊嚴的維護

台灣自2014年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納入國內法後,人權保障的觀念被正式寫入司法體系。

其中最重要的精神之一,是「未經判決確定者,推定為無罪」。因此,嫌犯在被起訴或審判前,仍被視為「無罪推定」的個體,應受到與一般人相同的尊嚴與待遇。

對照這個原則,強行上銬、公開展示嫌犯的身分或將其以「犯人形象」呈現,都有違人權保障與人格尊嚴。這不僅是台灣內部的法律要求,也是國際標準。例如,《歐洲人權法院》多次裁定,若警方在無必要情況下對受押人上銬、並讓媒體拍攝散布,屬於侵犯人權行為。

因此,警方在面對媒體高度關注案件時,會嚴格依據法規決定是否上銬。若嫌犯配合調查、沒有逃亡風險、或是前來主動投案者,依規定必須避免銬具使用,這不是特例,而是依法行政。

三、法律條文實際操作:何時該上銬、何時不該上銬?

實務上,警方依據情況評估手銬使用的必要性,可分成以下幾類:

  • 現行犯逮捕現場:

若嫌犯當場激烈反抗、攜帶武器或有逃逸可能,警方可立即上銬。

  • 勘驗、帶回偵訊途中:

若嫌犯配合調查,台灣警政署內部勤務規章常要求可「不佩帶械具」。尤其是名人或公眾人物,有媒體拍攝時更須留意人權爭議。

  • 出庭或移送偵查機關時:

若嫌犯非重刑案件、投案自首或身體虛弱,通常會解除銬具。

  • 押解羈押犯或高危險群:

若逃跑風險高或有多次暴力紀錄,警方才會全程上銬甚至加戴腳鐐。

也就是說,「是否上銬」的決定並非隨警方喜惡,而是法律與規範明文要求下,依據案件危險性與行為態度作專業判斷。這項規範其實保障了所有被偵查對象的基本人權,不分身分高低。

四、媒體畫面與群眾誤解:特權感從何而來?

然而,大眾認知卻往往被影像語言誤導。當新聞鏡頭出現兩名嫌犯——一人穿著囚服雙手上銬、另一人衣冠整齊自由走動——觀眾自然產生「有差別待遇」的印象。問題在於,新聞報導常缺乏法律解釋背景,導致視覺呈現被錯誤誤認為權勢干預。

尤其當嫌犯是知名企業家或政治圈人物時,群眾的不滿情緒更強烈:有人指責警方「護航」、有人要求「應該一視同仁」。但實際上,警方若在無法律必要下使用鐐銬,反而可能違反《警械使用條例》,甚至被檢舉濫權。

媒體出於畫面效果,傾向播放「上銬畫面」來強化戲劇張力;而當畫面中少了銬具,自然就被解讀為「特權」。這反映出社會對「刑罰化」的偏見——習慣以懲罰為中心觀看司法過程,卻忽略憲法保障的程序正義。

五、司法機關的雙重壓力:人權與公信的平衡

對司法與警政單位而言,「要不要上銬」往往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形象與信任的難題。一方面,必須遵守人權保障原則,避免過度使用強制力;另一方面,又要應對輿論對「公平」的高期待。

若警方依規不銬,民眾會指責「差別待遇」;若警方為平息批評而銬上手銬,媒體又會批評「侮辱人權」。因此,執法人員經常在這種張力中拿捏尺度。

例如,有些單位會採取折衷方式:在實際押解中為安全上銬,但抵達媒體可及範圍時暫時解銬,以兼顧安全與尊嚴。此舉雖在制度上被許多人理解,但在鏡頭前卻又顯得「多此一舉」,加深民眾的不信任。

六、社會觀感的根源:對「罪」的情緒化期待

社會普遍將「上銬」視為懲罰象徵。銬上手銬意味「有罪」,解銬則被誤認為「有特權」。這種二元對立其實源於大眾心理對「正義的可見性」的追求。

在現代媒體時代,人們習慣以影像來確認秩序:穿囚服、戴手銬才像是犯人,反之看起來太「自由」就不符合「罪應有相」。但法律體系所追求的並不是情緒正義,而是程序正義。

若以「視覺懲罰」的方式迎合社會期待,反而削弱司法中立的本質。手銬存在的目的是保障安全,而不是向公眾證明誰有罪。只有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刑罰」才具有正當性。

七、從法治教育看「上銬焦慮」:國民法律素養的挑戰

「嫌犯為什麼不用上銬?」之所以成為熱門話題,反映出台灣社會對法律程序與人權觀念的理解仍存在缺口。許多人將被逮捕視為「犯罪已定」,忽略訴訟中「無罪推定」的精神。

這種誤解不僅存在於一般民眾,也常在媒體報導中被強化。例如標題常用「特權」、「優待」等情緒性字眼,讓人誤以為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事實上,多數情況下警方只是依法行事,反而因輿論壓力被迫違背比例原則。

要真正化解這種社會焦慮,需要從公民教育著手,使大眾理解法律背後的理念:手銬不是正義象徵,而是一種安全機制。當社會能將「尊重人權」視為正義的一部分,這類爭議自然會逐漸淡化。

八、延伸討論:外國的做法與對照

在國際司法實務上,許多民主國家也面臨相同爭議。

  • 美國:

多州規定被告出庭時原則上不得上銬,除非法官判定有逃逸或暴力風險。有官司指出,上銬出庭會影響陪審團對被告的印象。

  • 日本:

若嫌犯態度穩定,警方多在非公開狀態下解除手銬。日本警界更強調「靜態押解」,即避免「羞辱性展示」。

  • 英國與歐洲國家:

上銬要有明確的書面理由,若媒體拍到無正當理由的上銬畫面,警方需面對嚴格調查。

相較之下,台灣其實在保障嫌犯不被「污名化」上已相當進步,只是社會觀感仍停留在懲罰導向階段。

九、特權與法治之間:社會信任的核心議題

為何群眾仍強烈疑慮「名人不用上銬」?

其實背後折射的是對司法公正的普遍不信任。當人們對制度信任不足,就容易以外觀差異作為懷疑理由。例如:「他沒上銬,一定有人關說」。但若司法透明公正、程序清楚公開,這種想像空間就會縮小。

因此,「上不上銬」不該成為衡量公平的指標,而應是制度成熟與否的象徵。當一個社會能信任司法程序,看到不銬的畫面時會理解那是尊重,而非特權。

十、讓正義更理性可見

「嫌犯不用上銬」不是特權,而是法律對人權的正當尊重。它提醒我們,法治社會的力量,不在懲罰的可見性,而在程序的合理性。

手銬的存在是保障,不是報復;解除手銬的決定,是依法行政的展現,也是對憲法保障的具體實踐。當社會能理解這層意義,就不再需要透過「上銬畫面」來滿足正義感,而能用理性去檢視制度本身是否公平。

法律的進步不在於讓更多人被上銬,而在於讓更少的人被不必要地上銬。那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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