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漏洞?涉嫌性侵竟然不用上銬的關鍵原因
在每一次社會矚目的性侵案件中,公眾除了關心受害者的處境,更對警方或檢方「是否依法逮捕嫌疑人」、「為何被告沒有被上銬帶走」產生強烈質疑。尤其當新聞影像出現一名涉嫌重罪者神情淡定地步出警局、雙手未銬時,大眾的憤慨便瞬間被點燃。
然而,這樣的現象真的是司法對權勢者網開一面嗎?還是背後存在更複雜、嚴謹的法律邏輯?
一、上銬的法律基礎:不是所有罪都必須「銬上」
首先,手銬並非逮捕的必然附屬。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方僅能在必要時使用拘束具,目的在於防止逃跑、自傷或攻擊他人。也就是說,「上銬」是一種強制手段,必須符合法律比例原則。
若嫌疑人:
- 無暴力傾向;
- 已配合調查;
- 無逃逸或湮滅證據之虞;
那麼警方依法可以「不使用手銬」。
因此,即使該人涉嫌性侵這類重罪,只要尚未逮捕、未經羈押裁定,他的法律身份仍屬被「調查中」、非「犯罪確定者」。
這種區分有助防止刑罰濫用,並維護「無罪推定」原則。
二、刑事程序三階段:從「嫌疑」到「定罪」的界線
理解這個問題,必須先釐清刑事程序的三個關鍵階段:
- 受案調查階段:警方接獲報案、初步詢問、蒐證。此時被指出的對象僅為「嫌疑人」,尚未逮捕。
- 逮捕與拘提階段:需要具備逮捕要件,例如現行犯或有確實證據顯示犯罪重大且有逃逸之虞。
- 偵查與起訴階段:由檢察官主導,並可聲請羈押或限制行動。
若嫌疑人經傳喚到案,未逃逸且全程配合,通常並不需要上銬。此種「非強制出頭」的身分,司法機關依法尊重其人格權。
這就是為何有些性侵嫌疑人—即使罪嫌重大—仍能在無手銬情況下接受偵訊或移送。
三、社會觀感與法律程序的錯位
對一般民眾而言,「涉嫌重罪就應該上銬」似乎是理所當然的情緒反應。畢竟,手銬象徵罪惡與懲罰,也是社會公正的象徵之一。
然而,司法制度強調程序正義,並不以公眾情緒為審酌基礎。若警方在「嫌疑未確定」的階段過度使用手銬,反而可能侵害人權。
因此,我國法律規定,除非:
- 有逃亡風險;
- 有再犯可能;
- 可能妨害偵查;
才可羈押或拘束人身行動。
警方若濫用手銬,甚至可能被視為違法拘束,導致訴訟無效或需國家賠償。
四、名人、權貴與「特權感」:法律平等與執法現實的落差
儘管法律原則平等,但執法現場的現實卻常引發爭議。當涉案者是名人、富商或政界人士時,「不用上銬」被大眾視為特權象徵。
這種社會印象,其實是由三個層面造成的:
- 媒體曝光的選擇性:名人案件受矚目,畫面傳遞放大特權形象。一般民眾案件即使未上銬,也不會上新聞。
- 警方形象考量:為避免影響公共觀感、引發媒體暴力,有時會謹慎處理,不願造成嫌疑人「被定罪的視覺效果」。
- 制度文化影響:官商與司法圈的關係、政治壓力或內部指揮鏈,無可否認在有些個案中確實影響執法尺度。
因此,問題的核心不是「法律漏洞」本身,而是「制度執行落差」所導致的不信任感。
五、冤獄與濫捕的歷史警訊
有些人認為只要涉嫌性侵,就應立即上銬、羈押。然而歷史上多次出現「性侵冤案」,使法律不得不謹慎處理。
例如若被害人指控後,警方在輿論壓力下倉促逮捕,而後證據不足或DNA比對排除涉案,被誤銬者的名譽幾乎無法恢復。
手銬一旦上身,影像流傳就是「社會定罪」。
因此,民主法治國家更強調平衡點:寧可讓程序更繁瑣,也不要讓無辜者因情緒輿論而被先行定罪。
六、專家觀點:手銬使用的「必要性原則」
法律學者多強調,手銬的使用不是「是否罪重」的問題,而是「是否有實際拘束必要」。這在警察學理上被稱為「必要性原則」(Principle of Necessity)。
實務上分成三層判斷:
- 犯罪性質是否具危險性
- 嫌疑人行為是否顯示抗拒或逃逸傾向
- 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其他替代手段維持安全
若以上三項均否,則依法不得任意上銬,否則屬「違法使用強制力」。
因此,警方在處理性侵案件時,除非當場逮捕或被告拒捕,否則多半以不銬手方式進行調查。
這不是包庇,而是依法行事。
七、實際案例分析:由「不上銬」引發的爭議與法理辯護
曾有多起著名案件,因「未上銬」而風波不斷。某知名主持人被控性侵後,出面說明時未被上銬,引爆輿論。然而律師指出,他乃依傳喚程序自動到案,沒有逃逸風險,依規本就不能上銬。若警方為迎合社會觀感而強制拘束,才是失職。
另有公安學案例顯示:警方若依職權錯誤使用手銬,嫌疑人有權申訴或要求國家賠償。此項規定雖少見於新聞,但顯示法治社會對「程序正義」的高度重視。
八、受害者的心理與社會正義的落差
然而,對受害者而言,這樣的法律邏輯往往難以接受。受害者或其家屬會認為:「他傷害別人卻還能自由走動,這公平嗎?」這種情緒背後反映的是社會正義與法律正義的衝突。
社會正義要求「報應」、「懲罰」,但法律正義重視「證據」、「程序」。
當二者錯位,憤怒便誕生。
因此,媒體與政府有責任更清楚地向大眾解釋司法過程,避免錯誤解讀成「保護嫌犯」。
九、國際比較:他國如何處理嫌疑人拘束
多數民主法治國家與我國類似。
例如:
- 美國:若為逮捕行動(非自首或傳喚),警察幾乎一定上銬。但若被告主動到案,就可不銬。
- 日本:對於非現行犯,原則是「不使用手銬」;僅在移送過程需保安時採取拘束。
- 德國:強調比例原則與人權保障,若媒體在公共場所拍攝,警方甚至會採取遮掩措施以保護嫌疑人名譽。
可見,「不上銬」並非台灣獨有或法律漏洞,而是成熟司法體系的共通現象。
十、制度改進:透明化與「上銬準則」明文化
要消除社會誤解,關鍵不在改法律,而是讓執法人員更明確地解釋與公開「為何不上銬」。
建議方向包括:
- 建立上銬準則文件:由警政署制定明確指標,例如逃逸風險評估分級。
- 提升媒體宣導:命案與性侵案報導時,由警方同步說明法律程序,以解釋非特權。
- 強化司法教育:在法學院與警校課程中加入「程序正義公信力」訓練。
- 針對重大案件自動公告執法理由:避免謠言與陰謀論擴散。
制度透明,才能恢復公眾信任。
十一、輿論審判的危險:從「不上銬」到「先定罪」
當社群媒體成為主要輿情場域時,任何畫面都可能被斷章取義。
嫌疑人沒上銬→「警方包庇」→「司法腐敗」→「權貴免罰」的敘事鏈,往往比真相更快傳播。
但我們必須警覺:法治社會的核心是「罪證確立」,而不是「情緒懲罰」。
若大眾要求「只要被指控就該被銬」,那麼司法就會退化成報復性工具。
十二、法律並非冷血,而是理性防線
從制度角度看,「涉嫌性侵未被上銬」並非漏洞,而是運作中必然存在的法律節制。
真正的問題,在於司法透明度不夠、執法溝通不足,導致社會誤認為法律偏袒權勢。
法律的價值,不只在懲惡,更在防止誤判與濫權。
當我們理解手銬不等於公義、拘束不等於正義時,才算邁向成熟的法治社會。
上銬,是控制的象徵,但不上銬,或許正是文明的證明。
.png)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