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性侵仍可自由行動?這條法律讓人憤怒

在許多性暴力案件中,社會輿論常會問出一個令人心頭發緊的問題:「為什麼這樣的人還能自由行動?」當加害嫌疑人仍可自由出入社會,而被害者卻因恐懼與創傷深陷陰影,這條法律允許的自由,究竟是司法正義的維護,還是制度的冷漠?本文將從法律程序、保釋制度、受害者保護以及社會觀感四個層面深度探討,為何一條看似程序正義導向的法律,卻會被民眾視為對受害者的不公與憤怒之源。



一、程序正義與「無罪推定」原則的兩難

任何法治國家都建立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上。依此精神,所有人即便涉嫌犯罪,在法院未判決確定前,一律視為無罪。這樣的設計源自對人權的保障,避免因錯誤起訴或冤案破壞個人自由。然而,當犯罪性質涉及性侵、強暴或其他嚴重侵害身心的罪行時,這套制度的道德界線便變得模糊。

在性侵案件中,舉證困難是長期存在的結構性問題。多數案件缺乏第三人證明,證據依賴受害者陳述及醫學檢驗結果。當警方完成初步調查後,檢方雖可聲請羈押,但法院是否批准,必須考量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是否有逃亡或滅證之虞。若這些條件不足,嫌疑人便可獲釋。這就是「程序正義」與「社會正義」之間的裂縫:被告的自由,是制度保障;被害者的恐懼,卻無法律可同等補償。

這也讓人反思,司法程序對被害人的體感正義是否過度忽視。法院常強調「法律不講情緒」,但在性別暴力案件中,情緒本身就是受害經驗的一環。被害者並非要求報復,而是要求安全感和尊嚴感,而這正是現行法律最難給的。

二、保釋制度下的自由與風險

保釋制度的設計原意是保障被告在判決前的自由權,使司法權不致過度侵害人身自由。然而在性侵案件中,「保釋」二字往往成為輿論爆點。許多案例中,即使警方、檢方與法院都依法辦事,當媒體報導「涉嫌性侵仍可自由行動」時,社會的直覺反應往往是憤怒與不安。

司法機關審理保釋請求時通常會考量幾個條件:

  • 被告有無逃亡風險;
  • 是否有可能湮滅證據;
  • 是否可能再犯或威脅被害人安全;
  • 案情是否重大。

然而,在實際審查中,法院通常會要求具體事證支持「有逃亡或再犯之虞」。但在性侵案件中,即便被告與被害者熟識,例如職場性騷擾、伴侶間強暴或師生性侵案,法院也難以證明其「有具體威脅行為」。這就是漏洞的產生處:法律的嚴謹與現實的恐懼脫節。

更令人擔憂的是,許多被害人因害怕報復或再度相遇,而選擇撤回指控或沉默。制度上的「保釋」雖屬法律正當程序,卻實質加重了被害者的心理負擔,使許多案件在訴訟過程中逐漸失去力量。

三、被害者保護體系的不足

當嫌疑人可自由行動,社會自然期待政府能加強被害者保護。理論上,各地檢署與法院皆設有被害人保護官、輔導機制及安全通知制度,但實務運作往往有限。例如,警方如未即時通報,或被害人未被納入保護名單,嫌疑人出獄或保釋後能自由接近,對被害人造成極大心理威脅。

更深層的問題是制度設計缺乏「被害者視角」。許多相關條文著重於嫌疑人權益與程序公正,而非受害者生理與心理安全。例如:

  • 被害人往往在偵訊時需多次重述經過;
  • 醫療驗傷須自費或等待;
  • 保護令申請流程繁瑣;
  • 被害人若未即時報案,證據認定難度高。

這些結構問題導致受害人感受到的不是被關懷,而是再度受審。社會大眾看到「涉嫌性侵仍可自由行動」的新聞,憤怒的不只是案件本身,更是體感到體制對被害者的不公平。

四、法律與人心的斷層:社會正義的焦慮

法律與倫理之間,原本就存在一道不可完全重疊的界線。法律講究的是證明責任,而社會講究的是道德期待。對性侵案件的民眾反應,往往來自於「被害者的痛苦不應被忽視」的情緒價值。當制度無法保護弱者,公眾便會以憤怒作為道德上的反射行動。

這種憤怒,其實也反映了社會對性別權力結構的敏感。例如,若加害嫌疑人身分較高、有經濟或社會影響力,公眾更容易認為「法律偏袒權勢」。在媒體推波助瀾下,這種印象加劇了人們對司法的不信任。人們不是反對保釋制度本身,而是質疑它是否能在現實中保障弱勢者的安全。

五、國際對性暴力案件羈押制度的借鏡

觀察國際法制,可以看出若干國家已針對性暴力案件建立特殊羈押與保護制度:

  • 美國:多州採用「預防性羈押」概念,若被告有再犯或威脅被害者之虞,可拒絕保釋;另搭配「性侵再犯追蹤」系統,使風險分級化。
  • 瑞典與挪威:司法過程中強調「受害者影響評估」(Victim Impact Assessment),法官在審查保釋時需考慮被害者的心理安危。
  • 日本:曾因多起社會矚目的性侵案引起改革,強化保護命令制度,使嫌疑人原則上不得接近或聯絡受害人。

相較之下,台灣現行制度尚未完全引入這些被害者視角的設計,仍較著重「自由保護」而非「安全防護」。當制度未能讓受害者的恐懼被具體化為法律依據,便難以真正達成雙方權益的平衡。

六、媒體輿論與社會壓力的推力

近年來,每當出現「涉嫌性侵仍可自由行動」的新聞,輿論幾乎一面倒指責司法失靈。媒體報導往往採「情緒導向式」標題,強調被害者哀痛、嫌疑人淡定,強化對比感,以激起群眾憤怒。然而,這樣的報導雖可引起社會關注,也容易把原本應冷靜討論的制度問題導向情緒性的群體審判。

另一方面,輿論壓力確實促進了司法改革。例如,數年前多起社會矚目的性暴力案件,引發立法院多次修法討論,增訂性別暴力防治專章、強化限制接近令與電子監控措施。也促進了警政單位建立「性別暴力加害人風險資料庫」,試圖平衡自由與安全之間的界線。

社會的憤怒並非全然負面,它往往是制度進步的催化劑。然而若憤怒過度,可能使司法陷入「民意審判」的陷阱。法律改革應在理性與人權的基礎上進行,而非僅以社會情緒為依據。

七、從制度設計看「責任轉移」現象

一再出現的悲劇顯示,問題不僅在保釋條件,而在於責任鏈的鬆散。當司法強調證據、警政側重程序、社福主張輔導、媒體追逐報導,每個環節似乎各盡其責,卻沒人真正對整體安全感負責。被害者在這條制度鏈中,成了最孤立的一端。

舉例而言,若嫌疑人保釋後接近被害人,警方通常要等被害人報案才可重新羈押。換句話說,系統假設「被害人能主動報警」。但對於受創者而言,每次見到嫌疑人、接到電話或訊息,都是創傷重演。制度卻要她再一次舉證、再一次報警,這正是法律冷感的體現。

因此,有學者建議應建立「關聯風險監控制度」,由警方主動監測保釋嫌疑人的行蹤與社交接觸範圍,必要時即刻介入,避免與被害人再接觸。這樣的制度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反而是程序正義的人性化延伸。

八、重建信任:如何兼顧自由與安全

要走出「涉嫌性侵仍可自由行動」引發的制度困境,必須從結構與文化兩方面改革。

法律層面:

  • 強化羈押評估時的「被害人風險因素考量」;
  • 增訂「電子手環監控措施」適用於性暴力案件;
  • 建立跨機關被害人安全通報機制;
  • 明確訂定再犯或恐嚇行為的即時羈押依據。

社會層面:

  • 改善性別教育,培養公民對性自主與權力關係的理解;
  • 鼓勵媒體採平衡報導,避免煽動性語言;
  • 強化心理復原與法律協助資源,使受害者不再孤立。

若制度能讓受害者「感受到」保護,而非只是形式存在,人們對司法的不信任便能逐步修復。

九、當法律失去溫度,憤怒便成為社會的語言

「涉嫌性侵仍可自由行動」這句話之所以讓人憤怒,並非因為民眾不懂法律,而是因為人們看見制度與人性的距離。法律講究理性,但正義不僅屬於理性,還屬於情感與價值。當法律無法回應民眾對公平、安全與尊嚴的期待,即便程序正義無懈可擊,仍顯得冰冷無情。

真正的改革不該是讓制度更嚴厲,而是讓制度更有感。若能從制度層面承認受害者的恐懼是法律的一部分,讓自由與安全並存,那麼「這條法律讓人憤怒」的聲音,也許終有一天可以轉為「這條法律讓人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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