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特權?涉嫌不用上銬其實是這個規定害的

在新聞畫面裡,我們常看到一個現象:普通民眾在被逮捕時,雙手反銬、頭低向前,被警察押著走;但當主角換成公眾人物、企業高層、甚至官員時,卻往往不見手銬的蹤影。這樣的畫面總會引起群眾議論——「這是不是特權?」、「為什麼他可以不被上銬?」然而,若仔細追查,你會發現這現象背後並不單純是「關係」或「勢力」的問題,而是源自於一條模糊又易被誤解的制度規定。

本文將以制度面、執行面與社會觀感三個層次,深入解析:為什麼有些「涉嫌人」不用上銬?這項規定的本意又如何被誤讀,造成所謂「階級正義失衡」的錯覺?



一、上銬的法律依據:不是必然,而是「必要性」原則

根據多數民主法治國家的警察執法原則,拘捕與上銬並非全然等同。警方在進行拘提或移送時,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當「認為有脫逃、反抗或攻擊他人之虞」時,才得使用手銬等約束具。這原則的核心,不是羞辱或懲罰,而是「防止危險」。

換言之,手銬只是一種安全措施,而非罪名的象徵。在刑事訴訟或人權準則下,「嫌疑人」仍享有無罪推定,而執法人員的約束措施需與風險對等。若嫌疑人配合、已受監控或在安全場所內,理論上「不必上銬」才是合法選項。

但問題就在這裡——法律文字過於抽象,執行標準又缺乏一致性,導致「有權者不銬、無權者必銬」的景象,在社會觀感中變得刺眼。

二、制度原意與現實落差:誰來界定「有風險」?

警察實務上的操作多由現場指揮官判斷,而「是否有逃逸或攻擊風險」幾乎全靠主觀評估。當嫌疑人身分特殊、社會地位高或媒體矚目時,警方往往為避免爭議而選擇「不銬」。這表面上是對被拘捕者形象的保護,事實上卻常被社會解讀為「官官相護」。

在某些案例中,即使刑事嫌疑人明顯涉及重大罪行,只因「已約談配合」、「身體不便」或「具特定身分」,警方會援用規定中的「免用約束具條款」,使其不需上銬。但這樣的選擇往往缺乏透明標準,從而削弱了公信力。

更嚴重的是,當「免上銬」變成了社會地位的象徵,規定的初衷就被徹底扭曲。制度本欲保障人權,卻在執法者的操作與社會印象中,變成了「階級之牆」。

三、媒體影像下的落差與感知偏差

媒體在塑造「誰被上銬」的印象上,起了巨大的放大作用。畫面是群眾情感的導火線:當一個普通人被押著、手銬閃閃發亮時,那是「正義的實現」;但當一個高位者輕裝上車、面帶微笑時,那便被視為「特權遮羞」。

然而媒體畫面多半只呈現結果,並非執法現場全貌。部分記者未能辨別法定程序之別,往往只以「是否上銬」作為判斷標準。這種片面呈現,讓民眾對制度的運作產生誤解與憤怒,也讓執法機構陷入輿論壓力的兩難——不銬被指偏袒,上銬又被控人權侵害。

四、規定中的模糊性:模糊反成「保護傘」

仔細檢視相關法條可以發現,「有脫逃之虞」、「有自傷或傷人之虞」等字句極具彈性,幾乎可延伸出無限解釋空間。這也是為何執法人員能因人而異地運用。

以實務觀點來看,某些高知名度人士「不用上銬」的理由,往往建立在「沒有反抗風險」的判斷上,或基於現場秩序維護、媒體應對等考量。然而當這樣的操作缺乏統一標準時,就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執行問題,而成了「社會權力關係的再現」。

換句話說,這規定的模糊性,讓它既能保護被誤傷的人權,也可能成為少數人逃避羞辱的保護傘。

五、制度設計初衷:保障人權,而非掩護權力

回溯條文背景,制定「可免上銬」的條件,本意是防止執法過程出現過度侮辱。例如病人、孕婦、年長者或身體受傷者,在非危險情況下使用手銬,會引發嚴重的人權問題。不少國際人權公約都明確指出,警力約束必須以「最小必要原則」為依歸。

然而社會的不平等結構,讓這條保障人權的設計,被曲解為「有背景者享特權」。當原本為人權設計的彈性機制,被權力與輿論各自拉扯,最終導致制度之信任崩解。這或許正反映了社會深層的不安:我們懷疑的不是一副手銬,而是「公平是否仍存在」。

六、案例對照:制度之歪曲如何發生

以數起曾引起社會關注的案件為例,可以觀察到「是否上銬」在輿論場中的對立。

  • 某位民間抗議者因推擠行為遭警方帶走,立刻被銬手示眾,引起「重手執法」批評。
  • 某企業高層涉嫌貪瀆,警方上門搜索後讓其不銬直接步出,媒體形容「如貴賓般待遇」。

同樣的法條、不同的對象,執法結果南轅北轍。原因之一,是警方對「治安風險」與「社會形象風險」的雙重考量:前者關乎安全,後者關乎輿論。當執法人員權衡後選擇「低衝突策略」,制度便因操作空間過寬而顯得失衡。

七、群眾情緒與「公義表演」的拉扯

在資訊爆炸與視覺導向的時代,「被上銬」成了一種象徵性的懲罰畫面。它代表了「權勢者終於受到追究」的心理慰藉。群眾期待在鏡頭前看到「公平的實現」,哪怕那只是程序正義的片段。

但執法機構若為迎合輿論而「選擇性上銬」,其實也是對法治精神的背離。正義不該藉由羞辱誰的身體來完成,而應通過公開透明的審判來體現。過度依靠「影像懲罰」的社會,最終會讓真正的制度改進停滯。

八、制度困境:執法彈性的邏輯陷阱

法律的彈性原應是人性化的保障,但若制度設計者無法建立清楚的判準與監督機制,「彈性」就會演化為「選擇性」。

例如:

  • 應否制定明確標準,如「暴力性案件一律上銬」、「非暴力犯罪酌情」?
  • 是否應記錄每次免用手銬的理由,以供審查與保存?
  • 媒體是否應在報導中說明法律依據,避免錯誤導向?

這些問題之所以難以解決,不僅因為技術層面,更因為牽涉政治與社會信任。當人民不再相信「制度面對每個人一樣公平」,任何合乎法規的措施都會被懷疑為「打蛇隨棍上」。

九、如何修正:「平衡人權」與「維持公信」

若要恢復制度正義,需從三個層面著手:

  1. 法規明確化:修訂現行條文,將「免上銬」的情形細項化,明確區分身體健康、年齡、配合度等條件,避免模糊裁量。
  2. 紀錄透明化:每一次免上銬的決定皆應紀錄理由,接受事後審核。這不僅防止濫用,也能保護執法人員免於被誤解。
  3. 教育與輿論導正:讓民眾理解,上銬與否並非罪行輕重的象徵,而是基於安全與人權考慮。媒體與教育應引導社會理性解讀,而非情緒化譴責。

唯有如此,制度才能在保障人權與維持社會信任間達到平衡。

十、特權的幻象,其實是制度的盲點

當我們看到某人「涉嫌卻不銬」時,第一反應通常是憤怒。但真正該問的不是「為什麼他不用上銬」,而是「這項規定是否被正確適用?」制度的原意是良善的,只是執行過程在權力與觀感之間迷失了方向。

上銬與否,不該成為階級的分界,也不應被視為道德審判的符號。真正的正義,不只存在於鏡頭畫面,而應在制度運作的細節裡被謹慎維護。當我們能成熟地看待「程序」而非「畫面」,也許那時,手銬才不再是社會信任崩壞的隱喻,而只是單純的安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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