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重罪卻不用上銬?律師揭「警察不能亂銬人」內幕
在新聞畫面或社群媒體上,我們經常看到部分案件的被告在被警方帶回時沒上手銬,引起民眾質疑「是不是特權?」、「為什麼有的人銬、有的人不用?」這種現象往往激起公憤,但其實背後所涉及的,不僅是社會觀感,更是法律程序與人權保障的議題。
本文將從法律、警察實務、案件實例與社會心理四個角度,解構警察為何不能隨意上銬人,以及司法實務上「上銬」的真正意涵。
一、手銬不是懲罰,而是拘束措施
首先,必須釐清一點:手銬並非懲罰工具,而是一種行政拘束手段。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僅能在必要時使用手銬、警棍等警械,目的在於防止逃脫、暴力或自殘。也就是說,警察必須具備合理理由才能使用手銬,否則屬「侵權」。
因此,即便嫌疑人涉嫌重罪,如貪污、殺人或毒品案件,只要未具暴力行為或逃逸風險,警察在程序上反而不應主動上銬,以免違反比例原則與人權準則。
這也就是律師口中那句話的核心:「警察不能亂銬人。」
二、警察為何要「判斷是否上銬」?
實務上,警察在逮捕時會先經過風險評估。這不是主觀印象,而是依據警政署規定的作業要點,包括:
- 犯罪性質(是否暴力型、具危險性)
- 嫌疑人態度(是否抗拒、躁動)
- 環境因素(現場是否多人圍觀、是否需維持秩序)
- 逃逸或自傷風險
上述因素會綜合決定是否上銬。像是街頭鬥毆、持械搶劫,一定會上銬;但對於自首、偵訊中配合度高的白領犯罪者,通常不會。這並非「差別待遇」,而是符合法律上「最小侵害原則」。
三、嫌疑人身分不同、待遇為何差異?
許多人看到政治人物或企業高層被逮捕時沒有上銬,第一反應是「特權」。然而法律上並沒有「地位高就可免銬」的條文。
實際原因有三:
- 風險評估差異:白領犯罪多屬資料偵查型,嫌疑人沒有立即危險。
- 程序曝光考量:為避免未定罪前損害名譽,警方會減少畫面衝擊。
- 協調性拘提:若嫌疑人主動到案或在律師陪同下自首,警方多半不會上銬。
換言之,這樣的「不銬」待遇源於風險管理與程序正義,不代表免於法律制裁。反之,若嫌疑人有逃亡跡象或抗拒行為,即便位高權重,也一樣可能被上銬押解。
四、刑事訴訟法中的比例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及釋字第384號解釋,警方逮捕嫌疑人時,應保障人身自由,限制不得超過必要範圍。若執法者過度使用強制手段,等於侵犯憲法第8條保障的自由權與人格尊嚴。
因此,手銬的使用有三個原則:
- 必要性:確實有逃逸或傷人風險方可施用。
- 適當性:使用強度必須與風險相符。
- 比例性:不得為了方便或迎合輿論而濫用。
違反以上規範,除可能衍生國賠責任,也會讓辦案程序瑕疵,甚至導致證據無效。
五、「嫌犯上銬畫面」與社會觀感的矛盾
社會大眾習慣以「上銬」畫面作為罪惡象徵,但從法律角度來看,這種觀感其實與無罪推定原則相衝突。
媒體在報導時常出現畫面對比:
- 街頭搶匪被壓制上銬;
- 而政治人物涉案走出法院卻未銬。
對一般人而言,這似乎不公平,但律師指出,司法秩序不是以「畫面」決定,而以「證據」衡量。警方若為安撫輿論而過度上銬,反而有濫權之虞。
司法機構長期強調:嫌疑人未經定罪前仍具「被疑者」身分,仍須維護基本尊嚴。
六、國際人權法的規範基礎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及《禁止酷刑公約》,各國執法機關在逮捕過程中應尊重人道原則。
聯合國《執法人員行為準則》第3條更明訂,武力與拘束措施的使用應限於「執行職務確有必要」的情況。
因此,台灣在2009年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後,若警察隨意上銬,除了違法外,也屬違反國際人權實踐。
七、司法實務案例分析
案件一:攜毒男子被上銬壓制案
被告在夜店被發現攜毒時激烈掙扎,警方當場上銬壓制並送醫檢測,法院認為使用手銬屬「合理制止」,無違法。
案件二:文職人員自首遭上銬
一名會計人員涉嫌挪用款項,自首後仍被上銬送辦,結果提起國賠。法院判警員敗訴,認定其未具危險性、不具逃逸可能,屬違法上銬。
案件三:政治人物貪污案未上銬爭議
檢察官發布拘票後與律師協調,嫌疑人主動出面受偵,警方未上銬即押返偵查。雖引起輿論不滿,但法院認為程序無瑕疵,符合比例原則。
這些案例說明:法律關鍵在於「是否有必要手段」,而非罪名輕重。
八、律師觀點:尊重人權也是保障偵查程序
多位刑辯律師指出,隨意上銬不僅侵權,也可能影響後續偵查。被過度對待的嫌疑人容易在訴訟中主張「強制取供」或「人格侮辱」,導致案件陷入程序爭議。
因此,依法不銬反而能讓案件更加穩固,避免因「程序瑕疵」被撤銷。
律師常提醒社會大眾:不要以「手銬」判斷罪惡。外表拘束代表的不是罪,而是風險管理結果。若所有人都被一律上銬,反而違反法治社會精神。
九、從媒體責任看「上銬文化」
台灣媒體在報導刑案時,為追求「衝擊畫面」,常主動要求警方開放採訪畫面。
但這種「帶銬走出分局」的畫面往往塑造「先定罪後審判」的社會氛圍。
部分偵查單位近年開始要求媒體模糊畫面、遮蔽手銬,以免影響陪審感受。
法律界呼籲,媒體應調整報導觀點,從「羞辱性曝光」轉向「程序正義教育」。讓觀眾理解:不上銬不是特權,而是文明司法的表現。
十、社會心理的雙重標準
在社會心理層面,大眾對嫌疑人是否上銬的反應,其實反映了對「權力不信任」的集體情緒。
若被抓者是平民,大家希望警方強硬;若是權貴,則懷疑有內幕。這種情緒合理但危險,因它忽略了法治平等原則。
專家指出:「法律的正義不在手銬上,而在審判中」。
真正該追問的不是「他為什麼沒上銬」,而是「他是否會被公平審理」。
十一、國際比較:各國警察如何處理上銬問題
- 美國:警察通常會上銬,但若嫌疑人配合,亦可先口頭拘束;但上銬畫面幾乎不會被公開。
- 日本:原則上逮捕現場不上銬,以維護人格權,除非暴力或拒捕。
- 德國:以「最小必要強制力」為原則,上銬需有具體危險事由。
- 韓國:2010年代以後推動「人權逮捕制度」,一般案件原則不公開嫌疑人上銬畫面。
這顯示,台灣近年趨勢與國際接軌,強調「人權導向的執法」。
十二、警察執法的兩難與壓力
警方往往處在輿論與法律之間的艱難位置。一方面,若不上銬被批評「放水」、上銬又被批「侵權」。
事實上,警察行動必須同時考量現場安全與人權要求,這需要高度專業判斷與紀律。
警界內部也多次強調:上銬並非羞辱,而是風險管控,「不銬」也不代表包庇。
專家建議,應透過持續訓練與明確作業標準,讓警方能在法治與社會信任之間取得平衡。
十三、法律改革方向與人權教育
面對社會誤解與媒體壓力,法律學者建議三項改革方向:
- 明確化拘束標準:以書面方式規範何種情境可上銬。
- 錄影制度透明化:所有逮捕過程全程錄影存證,避免誤解。
- 公民人權教育:透過教育強化民眾對程序正義的理解。
唯有社會理解「不上銬」的法律意涵,才能讓公民信任司法制度。
十四、不亂銬,是文明警政的象徵
「涉嫌重罪卻不用上銬」看似矛盾,其實反映出台灣司法制度正逐步邁向成熟:
警察開始學會依比例行為,不再以手銬作為「懲罰象徵」;社會也在學習,尊重程序即是維護正義。
法律並不禁止上銬,但明確要求「不能亂銬」。
警察依法拘束是為了安全,不是為了展示權力。
一個真正法治的社會,不以手銬彰顯正義,而以程序與證據守護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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