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性侵」卻雙手自由?警方這樣回應!

在社會新聞中,「性侵案件」總能迅速引發公憤與情緒反應。尤其當民眾看到「涉嫌性侵卻沒被上銬」、「可以自由行走」之類的畫面時,往往第一時間會懷疑警方是否失職,甚至懷疑司法是否偏袒特權階層。這篇文章將以理性角度,從警方執法程序、法律規範、案件標準、媒體效應與公眾心理等五個層面,深入說明為何有些涉嫌嚴重罪行的嫌疑人,依然「雙手自由」出現在大眾視線中,以及警方回應這種爭議的依據與困境。



一、案件中的「涉嫌」與「定罪」之間

在我國刑事法體系中,無論是刑法或刑事訴訟法,都強調「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是「罪刑法定」與「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任何人不得被視為有罪」。這原則是法治社會的根基。對警方而言,「該不該上銬」、「是否限制人身自由」,並不是根據社會輿論的情緒,而是根據是否具備具體犯罪嫌疑、是否有逃亡或滅證之虞、是否需即刻逮捕或聲押等法律標準來判斷。

也就是說,當一個人被指控涉及性侵,即使案情嚴重,只要警方尚未掌握具體證據,或尚在蒐證階段、受害人供述仍待確認,警方依法得以「約談」的形式要求到案說明,而非拘提或逮捕。這樣的情形下,「雙手自由」並非特權,而是司法程序的正常步驟。

二、警方的「執法分寸」與手銬規範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與《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警方在行使拘捕與控制時只能在必要時使用械具(包括手銬、腳鐐等)。那麼,何謂「必要」?

實務中有三種主要情況會使用手銬:

  1. 嫌疑人有逃亡、攻擊、暴力、拒捕等明顯行為;
  2. 現場為突發逮捕狀況,情勢緊急;
  3. 依命令押解羈押,為安全與防止逃脫所需。

若嫌疑人只是被「通知到案」接受詢問,情緒穩定、沒有拒絕配合,警方依法並無權利、也無必要上銬。相反,若警方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使用械具,反而可能涉及侵犯人權或違法執法。

因此,「雙手自由」有時反而是警方依法行政、尊重程序正義的體現。

三、媒體鏡頭下的誤解與錯位

新聞畫面往往只呈現「瞬間」。當民眾只看到嫌疑人被警員圍繞但未上銬時,容易產生「警方縱容」或「身份特權」的印象。然而,媒體報導的時間點,可能是在嫌疑人尚未被正式拘提、仍屬「案件關西人」階段。

例如警方常說:「目前僅配合調查,尚未進入偵查拘捕程序。」這表示警方仍在蒐證,尚無明確足以簽發拘票的事實根據。如果媒體為求畫面張力,下標為「涉嫌性侵卻雙手自由」,雖吸引點閱,卻會讓社會誤以為執法人員失職。

警方面對這種輿論壓力時,通常會強調「依法依程序處理」,同時提醒社會勿輕率定罪。實務單位深知,任何違反程序的執法行為未來都可能導致證據失效,甚至讓真正的加害者脫罪。

四、「雙手自由」的法律與人權意涵

法律從來不是為了懲罰未被證實的人,而是確保懲罰能建立在合理程序、確鑿證據的基礎上。這也是為何我國警政機關越來越重視「比例原則」與「人權保障」。

警方只有在合法拘捕後,才有義務控制嫌疑人的自由。而在起訴以前,人民仍享有行動自由與人格尊嚴。若涉嫌者被媒體過早曝光、甚至被鏡頭貼上「罪犯」標籤,將造成嚴重的社會性傷害。此點在性侵案件中尤為敏感。

警方過去曾說:「我們不能讓社會觀感凌駕法律程序。」這句話雖然讓民眾感到冷漠,卻反映了執法的難題——警察既要避免偏袒,也要避免變成輿論的裁判。真正的公正,須建立在法律而非情緒上。

五、遭受質疑的警方如何回應

面對「為何嫌疑人沒被上銬」的社會質疑,警方一般會從以下角度說明:

  1. 依法程序辦理:警方指出,該案的當事人目前為「涉案人」或「列為調查對象」,非正式被告或拘捕對象。
  2. 配合調查中:當事人主動到案、未抗拒調查時,不具逃逸風險。
  3. 使用手銬須考量比例原則:手銬僅在必要時使用,否則可能侵犯人權或遭投訴。
  4. 案件仍在偵辦保密階段:許多案情細節未公開,民眾難以全面掌握證據狀況。
  5. 避免媒體審判:警方強調,媒體報導應避免造成當事人提前被定罪。

這樣的回應常被批評過於制式,但其實反映的是警方「依法中立」的執法立場。尤其在性侵案中,警方要同時顧及被害人的隱私、社會輿論壓力與法律程序正當性,執法難度遠超一般刑案。

六、被害人與社會觀感之間的矛盾

性侵案件特性在於證據敏感、舉證困難、心理創傷深。被害人常覺得「嫌疑人還能自由走動」是對自己的二度傷害,甚至視為社會對加害者的縱容。但從法律角度看,僅有供述或初步懷疑尚不足以立即羈押嫌疑人。

警方與檢方必須以客觀證據(例如DNA、監視畫面、通聯紀錄、時間軌跡)為依據提出拘捕請求。過程中若證據不足,強制逮捕反而違法。這樣的分寸,時常被誤解為「包庇」,但實際上是司法自我節制的體現。

七、輿論審判的風險

社群媒體時代,輿論往往先於司法形成「網路判決」。當事人姓名、照片被轉傳後,就算日後被證實清白,也難以恢復名譽。警方在這種環境下必須慎防「輿論壓力導致執法失衡」的情況。

部分民眾要求「把他銬起來給大家看」,事實上這樣的舉措只會讓媒體畫面更具煽動力,卻無助於司法真相。正確的程序應該是「保留偵查空間,確保證據真實」。只有在法院判決確定後,社會的憤怒才能有正當出口。

八、警察執法的現場現實

實際上,警方在處理性侵案件時需要同時應對:

  • 被害人情緒不穩及隱私保護;
  • 嫌疑人及其律師的法律對抗;
  • 媒體關注下的外部壓力;
  • 上級單位與社會輿論的雙重考驗。

因此,警方選擇「不立即上銬」、「低調押送」、「避開媒體鏡頭」,往往是一種兼顧程序安全與輿論平衡的策略。這種做法未必討好社會,但卻能避免日後訴訟漏洞。

九、公眾如何理性看待?

民眾的關心是正當的,但理解法律程序更顯必要。以下幾點有助於理性看待類似爭議:

  • 分辨「嫌疑」與「罪名」的差異;
  • 了解警方的調查階段不是審判;
  • 尊重偵查不公開的必要性;
  • 避免以表象判斷「司法不公」。

唯有社會普遍具備法治認知,警方才能在依法辦案與安撫民意之間取得平衡,而不是成為情緒出口。

十、警方與媒體的互動責任

在此類爭議中,媒體扮演的角色極為關鍵。媒體報導應基於事實、避免刺激性語彙,否則容易成為「輿論審判」的推手。警方則應加強對外說明,例如主動召開記者會、公開說明法條依據與程序階段,讓社會理解「雙手自由」不等於「無罪放人」。

當警方願意更積極透明地解釋,而媒體也願意遵守中性報導原則,社會對執法的誤解自然會減少。

十一、法律以外的深層課題

這類案件反映的不僅是執法程序問題,也揭示了社會對性暴力議題的高度敏感與信任危機。部分民眾之所以在意「是否上銬」,其實是在意「司法是否真的為弱者伸張正義」。因此,警政與司法機關若僅用「依法辦理」回應,難以撫平情緒。

必要的改革方向包括:

  • 強化通案性說明機制,用簡單語言解釋程序;
  • 強化受害者保護措施;
  • 加強性侵偵查人員教育訓練;
  • 提升社會大眾法律教育。

唯有如此,社會才會對執法單位重建信任,讓「依法」不再被誤解為「冷漠」。

十二、自由的雙手,不代表無罪的靈魂

最後,我們必須明白,「涉嫌性侵卻雙手自由」這個現象,其實是法律制度自我約束的結果,是司法文明的體現。警方並非失職,而是在法律框架下保護每一個人不被非正當程序剝奪自由。

但這同時也提醒我們:若社會不信任程序,就會訴諸情緒;若媒體過度渲染,法律的尊嚴就會被輕忽。

真正成熟的法治社會,應該能承受短暫的不滿,換取長遠的正義。因為只有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最終裁決才具備可信度與道德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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