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職安重要性與主管責任
建築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是現代工程管理的核心要素,不僅關乎勞工的生命安全,更影響著企業的永續經營與社會責任。從統計數據可以看出,營造業長期位居職業災害高風險產業之首,2023年營造業職災死亡人數達151人,佔全產業職災死亡人數的50.3%,顯示建築業職安管理的急迫性與重要性。在此嚴峻情勢下,主管人員的職安責任更是防災減災的關鍵所在,必須深刻認知其法定義務與管理職責,方能有效保障勞工安全,避免職業災害的發生。
建築業職業災害現況分析
職災統計數據與趨勢
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資料顯示,營造業職災問題持續嚴重。近五年來,營造業職災死亡人數在全產業中的佔比始終維持在46%至50%之間,2022年和2023年更高達50.3%,顯示營造業職災防制工作仍有極大改善空間。
從職災類型分析,墜落滾落災害為營造業最主要的致死原因,2023年共造成143人死亡,佔營造業職災死亡總數的94.7%,其次為物體倒塌崩塌28人、感電21人等。這些數據反映出建築工地高處作業風險控制不當、安全防護設施不足,以及勞工安全意識薄弱等問題。
國際比較與差距
與先進國家相比,台灣營造業職災死亡率偏高。根據統計,台灣2022年重大職災死亡率約為每十萬人2.7人,是新加坡的2倍、日本的1.8倍,更是荷蘭的9倍。特別是在墜落職災方面,英國、新加坡與日本等先進國家營造業墜落職災死亡比例約在40%左右,而台灣近年來高達60-70%,顯示台灣在墜落防護管理方面仍有顯著改善空間。
職災成本與社會衝擊
營造業職災不僅造成人員傷亡,更帶來龐大的經濟損失。統計2000-2015年間,營造業勞工職災保險累計給付金額約194億元,其中傷病給付81.5億元、失能給付32億元、死亡給付24億元、醫療給付56億元。這些數據突顯職災對整個產業及社會所造成的沉重負擔,更凸顯預防職災的經濟效益與社會價值。
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框架與規範
職業安全衛生法核心條文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是整部法律的規範核心,規定雇主對於防止機械設備危害、防止爆炸性物質危害、防止電氣危害、防止墜落滾落等十四項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此條文建構了雇主的基本安全義務,違反者除面臨行政裁罰外,若導致職災更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作為職安法的子法,詳細規範了營造工程各類作業的安全要求。第6條要求雇主於營造工程作業前,應指派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第19條規定高度2公尺以上開口部分作業,應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這是防範墜落災害的重要法源依據。
營造業法相關規範
營造業法規範了營造業專業人員的職責與義務。第32條明定工地主任應負責按圖施工、人員機具材料管理、勞工安全衛生事項督導等工作。第35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處理緊急異常狀況等職責。這些規定明確了現場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為追究管理疏失提供了法律基礎。
法律責任與刑罰規定
職安法第40條和第41條分別針對導致勞工死亡或三人以上罹災的情況,規定雇主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8萬元以下罰金。這些刑責規定體現了「企業主對物之設備管理疏失,或對從業人員之指揮、監督、教育不當及疏失」的監督疏失責任概念。
同時,違反停工規定也構成刑事責任。職安法第18條要求工作場所有立即危險之虞時,雇主應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違反者依第41條處罰。勞動檢查法對違反停工令的刑度和罰金甚至比職安法更高,顯示立法者對安全管制的重視。
主管階層職安責任體系
雇主與事業單位負責人責任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承擔最終的安全責任。雇主必須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雇主不能以委託他人管理為由免除其監督責任,即使將安全管理工作交由專業人員執行,雇主仍須承擔監督及注意義務。
在刑事責任方面,雇主面臨過失致死、職安法刑責等法律風險,行政罰鍰可達3萬元至300萬元。法院實務上認為,企業負責人若對工作場所仍有實際監督管理行為,縱使未直接參與現場管理,仍可能被認定為刑事處罰對象。
工作場所負責人職責
工作場所負責人係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其主要職責包括現場指揮監督協調、危險時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協調承攬商安全管理等。
工作場所負責人在發現立即危險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此為法定義務不容怠忽。違反停工義務者面臨刑事責任風險,行政罰鍰為3萬元至30萬元。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角色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其專業職能包括實施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協助相關部門實施安全措施、理解公司安全狀態並適時調整管理方向等。
然而,安全管理並非職安人員單獨承擔的責任。職安人員的角色是統籌協調,但實際執行需要各級主管配合落實。如將所有安全責任推給職安人員,反而可能造成權責不分、管理混亂的情況。
現場主管與作業主管責任
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相關人員實施。作業主管應隨時監督,不可自行參與作業而忽略監督權責。雇主應使主管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工地主任與專任工程人員作為現場最高管理者,分別依營造業法第32條和第35條承擔現場安全督導責任。其法律責任風險包括過失致死、業務過失等刑事責任,以及營造業法相關裁罰。
主管安全管理核心職責
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
主管人員必須具備危害辨識能力,能夠及早發現作業環境中的潛在風險。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條,雇主於營造工程作業前,應指派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
危害辨識應涵蓋物理性危害、化學性危害、生物性危害、人因性危害及社會心理危害等面向。主管應定期召開作業前風險評估會議,研討各階段施工環境、程序應配合的健康及安全防護措施。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
主管人員須確保工作場所安全設施的完整性與有效性。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應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施工架作業時,工作臺寬度應在40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踏板,其支撐點應有二處以上並綁結固定。
安全設施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效,發現被拆卸或失效時,應即停止作業並報告雇主或直屬主管。主管應建立設施檢查制度,確保各項防護設備功能正常。
教育訓練與危害告知
主管有義務確保所屬人員接受適當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雇主對新進人員、在職人員、變更作業人員等,應依工作性質實施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危害告知是預防職災的重要措施,主管應於作業前告知勞工作業環境及可能遭遇的危害,並說明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每日進場作業勞工須接受危害告知宣導並簽署「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單」。
個人防護具管理
確保勞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具是主管的重要職責。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高處作業時,應督導勞工正確穿戴安全帶,並確保安全帶與安全母索確實連結。
主管應定期檢查個人防護具的狀況,確保防護具符合規範要求且功能正常。對於拒絕使用防護具的勞工,主管有權禁止其進場作業。
承攬管理與協調機制
承攬商評選與管理
營造工程常涉及多層次承攬關係,原事業單位應建立完善的承攬商評選機制。評選時應考量承攬商的安全管理能力、過往職災紀錄、安全人員配置等因素。承攬商應具備適當的安全管理體系,包括安全組織人員、管理制度、緊急應變能力等。
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再交付承攬時,應辦理工作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巡視、指導及協助教育訓練及其他防災事項。承攬關係雖有層次之分,但各層級承攬商均應負擔相對應的安全責任。
協議組織運作機制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8條,工程專案應成立協議組織,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協議組織會議。會議應討論工作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巡視、相關承攬事業間安全衛生教育指導協助及其他防災必要事項。
協議組織的運作重點在於統一指揮與協調。當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施工者之一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避免因介面衝突引起職業災害。
共同作業安全管制
多個承攬商在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容易發生相互干擾導致職災。原事業單位應建立共同作業管制機制,包括作業時間協調、作業區域劃分、相互影響評估等。對於可能產生交叉危害的作業,應採取隔離措施或調整施工順序。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定期實施巡視,確保各承攬商均依安全規定施作。發現違反安全規定情況時,應立即要求改正,必要時可停止相關作業。
緊急應變與事故處理
緊急應變體系建置
主管人員應建立完善的緊急應變體系,包括應變組織、通報機制、搶救程序等。緊急應變編組應明確各級人員職責,建立有效的指揮體系。應變計畫應考量工地特性,針對可能發生的各類災害訂定因應措施。
定期實施緊急應變演練是確保體系有效運作的關鍵。演練應涵蓋各種災害情境,測試通報、疏散、搶救等程序的可行性。演練後應檢討改進,持續提升應變能力。
事故通報與調查
重大職災發生後,雇主必須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內容應包括災害發生時間、地點、罹災人員狀況、災害原因等資訊。延遲通報或提供不實資訊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事故調查是防止類似災害再次發生的重要工作。調查應由具備專業能力的人員執行,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間接原因、根本原因等。調查結果應作為改善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參考。
職災勞工權益保障
職災發生後,雇主應立即提供必要的醫療救護,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補償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等。主管人員應協助職災勞工申請相關給付,確保其權益獲得保障。
對於舉報不安全狀況或拒絕從事危險作業的勞工,雇主不得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主管應建立開放的安全文化,鼓勵勞工主動反映安全問題,共同維護工作場所安全。
科技應用與管理創新
數位化安全管理
現代建築業應善用科技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效能。透過手機APP進行安全行為評估,建立資訊系統進行安全觀察流程管理,可以提高現場行為安全觀察的效果與效率。數位化工具有助於即時記錄、追蹤、分析安全狀況,為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建築資訊模型(BIM)技術可在設計階段即考量施工安全,預先識別潛在危害並規劃防護措施。透過3D視覺化,管理人員可更直觀地了解工地安全風險,制定更有效的防護策略。
智慧監控與預警
物聯網感測器可即時監測工地環境狀況,包括有害氣體濃度、噪音水準、振動狀況等。當數值超過安全標準時,系統可自動發出警報,提醒現場人員採取防護措施。
人工智慧影像辨識技術可自動識別未戴安全帽、未繫安全帶等不安全行為,協助管理人員及時發現並糾正違規情況。這些智慧化工具可有效提升安全監督的覆蓋面與即時性。
安全文化塑造
主管人員應積極塑造以安全為核心價值的企業文化。透過定期安全會議、安全標語宣傳、安全績效獎勵等方式,強化全員安全意識。安全文化的建立需要長期持續的努力,從高階主管到基層勞工都應認同安全第一的理念。
建立學習型安全組織,鼓勵從事故中學習,將安全經驗分享給所有相關人員。透過案例研討、最佳實務分享等方式,持續提升組織的安全管理水準。
國際最佳實務與借鑑
先進國家經驗
新加坡實施「強化安全期」政策,要求企業全面檢討安全程序並遵守額外措施。其「記點制」對違規企業進行累積處罰,製造業也將適用此制度。新加坡還提高違反安全法規的罰款上限,從2萬提高到5萬星幣。
英國注重從設計階段就考量施工安全,要求設計者評估施工風險並提出防護建議。其職業安全監管機構(HSE)採用風險基礎的監管方式,重點關注高風險產業與企業,提升監管效率。
管理制度創新
國外先進企業普遍採用行為安全管理(BBS),透過觀察、回饋、強化等方式改善不安全行為。此方法強調正面激勵而非處罰,更能激發勞工主動參與安全管理的積極性。
許多國家推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認證,如ISO 45001標準。透過系統性管理方式,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循環,持續改善安全績效。
技術標準提升
歐盟制定嚴格的機械安全指令,要求機械設備必須在設計階段就考量安全因素。我國可參考此經驗,提升營造機械設備的安全標準,從源頭降低職災風險。
國外對於高處作業防護有更嚴格的規定,包括安全帶規格、安全網設置標準、施工架檢查頻率等。我國可借鑑這些技術規範,提升墜落防護的有效性。
未來發展趨勢與建議
法規制度完善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已強化承攬管理規定,包括擴大共同作業認定範圍、增訂統合管理責任、強化源頭防災等。這些修法方向有助於釐清各方責任,提升安全管理效能。
未來應持續完善法規制度,包括提高罰則嚇阻效果、強化刑事責任追究、建立企業安全信用制度等。同時應加強法規宣導,協助業界正確理解並遵循相關規定。
專業人才培育
建築業安全管理需要更多專業人才,特別是具備現場管理經驗的安全工程師。應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教育,培養理論與實務並重的專業人才。
在職教育訓練也應持續強化,特别是主管人員的安全管理職能。透過案例教學、實務演練等方式,提升主管人員的危害辨識能力與應變處理技能。
產業合作機制
政府應建立公私協力的安全促進機制,結合產業公會、工會組織、學術機構等力量,共同推動職災防制工作。透過經驗分享、技術交流、標準制定等合作方式,提升整體產業的安全水準。
大型企業應發揮示範作用,將優良的安全管理經驗推廣至中小型企業。透過供應鏈管理、技術輔導等方式,協助提升整體產業鏈的安全管理能力。
結論
建築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是一項複雜而重要的系統工程,需要從法律制度、管理體系、技術應用、文化塑造等多個面向統籌推進。主管人員作為安全管理的關鍵角色,必須深刻認知其法定責任與管理職責,具備專業的安全管理知能,並能有效運用各種管理工具與技術手段。
面對當前嚴峻的職災情勢,建築業各級主管應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理念,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強化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確保安全設施設備的有效運作,落實教育訓練與危害告知,建立有效的承攬管理與緊急應變機制。同時應善用科技手段提升管理效能,借鑑國際先進經驗,持續改善安全管理水準。
唯有通過全行業的共同努力,建立以人為本的安全文化,完善法規制度與監管機制,強化專業人才培育,建構公私協力的合作平台,才能真正實現建築業職災防制的目標,保障每一位勞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促進產業的永續發展。這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企業社會責任與道德良知的體現,值得全社會共同關注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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