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與職安相關規範
台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體系是保障勞工權益與維護工作場所安全的重要基石。隨著工業發展與勞動環境日趨複雜,從勞動基準法到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完整法規架構,不僅規範雇主的法定義務,更建構了全面性的勞工保護機制。本文將深入解析台灣勞基法與職安相關規範的核心內容,涵蓋法規沿革、雇主責任、安全管理制度、教育訓練要求,以及最新的法規修正動態,為企業主、安全管理人員及勞工提供完整的法規指引。
圖片來源:傳送門
台灣勞動法規體系概述
法規架構與發展沿革
台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體系以《勞動基準法》與《職業安全衛生法》為雙軸核心。勞動基準法自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旨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職業安全衛生法則源自民國63年的勞工安全衛生法,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重大修正為民國108年5月15日。(傳送門)
這套法規體系的建立反映了台灣工業化進程中對勞工保護意識的提升。從最初僅規範基本勞動條件,逐步擴展至涵蓋工作場所安全、職業病預防、危險性工作管制等全方位保護機制。近年來,隨著國際勞工標準的提升與職場環境的變化,相關法規更加強了源頭防災、承攬管理、職場霸凌防治等新興議題的規範。(傳送門)
主管機關與執行體系
根據法規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種中央與地方分工的管理體系確保了法規執行的全面性與一致性。勞動檢查機構作為法規執行的重要環節,負責對各事業單位進行安全衛生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傳送門)
勞動檢查員具有廣泛的職權,包括隨時進入事業單位檢查、詢問相關人員、檢查文件資料、封存或抽取樣品等。為確保檢查公正性,勞動檢查員受到嚴格的行為規範約束,不得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的生產技術秘密,不得與受檢查單位發生不當財務關係,並須在有利害關係時自行迴避。(傳送門)
勞動基準法核心規範
基本勞動條件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條明確規定其立法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法規涵蓋工時、休假、工資、職業災害補償等基本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傳送門)
在工作時間方面,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可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實施彈性工時制度,但仍須符合法定工時限制。加班時數則有嚴格限制,延長工時加上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且須給付加班費。(傳送門)
關於勞工安全保護,勞動基準法第8條規定:「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此條文建立了雇主對勞工安全健康的基本義務,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詳細規範奠定了基礎。(傳送門)
勞動契約與終止規定
勞動基準法詳細規範勞動契約的訂定、變更與終止程序。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須符合法定事由,如勞工有重大違約行為、受刑事處分等。勞工亦可在特定情況下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包括雇主違約、工作對健康有危害等。(傳送門)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法規對於調動勞工工作訂有五項原則:基於企業經營必須且無不當動機、不得不利變更勞動條件、調動後工作為勞工所能勝任、應提供必要協助、考量勞工家庭生活利益。這些規定平衡了企業經營彈性與勞工權益保護的需求。(傳送門)
職業安全衛生法主要內容
法規適用範圍與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條開宗明義:「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法規適用於各業,但考量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可指定公告部分規定的適用範圍。(傳送門)
法規所稱「工作者」包括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職業災害」則定義為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傳送門)
這種廣義的定義確保了法規保護範圍的全面性,不僅涵蓋傳統雇傭關係的勞工,也包括承攬、派遣等非典型勞動關係的工作者。(傳送門)
雇主基本義務與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規定雇主的根本義務:「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此條文確立了雇主的注意義務標準,要求雇主主動識別與控制工作場所危害。(傳送門)
具體而言,雇主應採取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包括: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防止電、熱或其他能源引起之危害;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等化學物質引起之危害;防止生物病原體引起之危害;防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高溫、低溫、超音波、紫外線、游離輻射等引起之危害;防止因勞動場所不當引起之危害;防止因勞動場所建築物缺陷引起之危害。(傳送門)
雇主在機械、設備或器具的使用上,須確保其符合安全標準。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的機械或設備,更須經檢查合格後始得使用。這些規定體現了「預防重於治療」的職災防止理念。(傳送門)
作業環境監測與健康保護
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求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的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對於指定的作業場所,雇主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認可的監測機構實施監測。(傳送門)
在勞工健康保護方面,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與特殊健康檢查。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傳送門)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法規對於未滿18歲勞工、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的女性勞工,訂有特別保護規定,禁止其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這些規定體現了對弱勢勞工群體的特別關照。(傳送門)
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要求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指定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傳送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事業依危害風險分為三類: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不同類別事業須設置相應的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傳送門)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的專責一級管理單位。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的一級管理單位。適用規定的事業單位並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由雇主為主任委員,成員包括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各部門主管、工程技術人員、醫護人員及勞工代表。(傳送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
對於高風險事業單位,法規強制要求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2規定,下列事業單位應依國家標準CNS 45001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上者;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500人以上者;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數量達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傳送門)
CNS 45001是參考國際標準ISO 45001制定的國家標準,採用PDCA(Plan-Do-Check-Act)管理循環,透過危害鑑別、風險評估、目標設定、管理方案實施等步驟,建立系統性的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驗證制度更在CNS 45001基礎上,加入特定稽核重點事項,確保事業單位的管理系統符合法規要求。(傳送門)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範
教育訓練基本要求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勞工對於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的義務。這項規定確立了雇主提供訓練與勞工接受訓練的雙向責任。(傳送門)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不得少於3小時,但從事特定作業如生產性機械操作、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3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3小時。(傳送門)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變更工作前,除接受一般3小時訓練外,應另增列6小時教育訓練,內容包括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自動檢查、改善工作方法、安全作業標準等。(傳送門)
在職教育訓練制度
為確保勞工持續更新安全衛生知識,法規建立了在職教育訓練制度。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9條,雇主對擔任不同工作的勞工,應使其接受不同時數的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傳送門)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每二年至少6小時(甲種)或12小時(乙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每二年至少12小時;從事勞工健康服務的醫護人員每三年至少12小時;各級業務主管每三年至少6小時;一般勞工每三年至少3小時。(傳送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數位學習課程,事業單位勞工可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這種彈性學習方式有助於提高訓練參與率與便利性。(傳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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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通報與調查
災害通報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特定職業災害時的通報義務。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的災害包括:發生死亡災害;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傳送門)
這項通報規定有助於主管機關及時掌握職災狀況,進行必要的調查與處理。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傳送門)
事業單位發生上述災害時,除必要的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此規定旨在保持災害現場完整性,利於災害原因調查。(傳送門)
災害調查與分析
雇主對於職業災害,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這項內部調查義務有助於雇主了解災害成因,採取改善措施防止類似災害再次發生。(傳送門)
從統計數據顯示,台灣職災失能勞工受傷前從事行業以製造業占38.1%最高,其次為營建工程業15.1%、批發及零售業14.8%。災害類型屬職業傷害占91.5%,其中被夾、被捲占33.5%最高,交通事故職業傷害占30%,職業病占8.5%。(傳送門)
這些統計資料顯示製造業與營建業仍是職災高風險行業,機械設備安全與交通安全是重要防災重點。近年來政府推動「營造業墜落打擊年」,設定降低營造業墜落職災30%的目標,透過部會合作與公私協力機制強化防災成效。(傳送門)
危險性工作場所管制
審查檢查制度
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危險性工作場所包括: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農藥製造工作場所;爆竹煙火工作場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工作場所。(傳送門)
這種事前審查制度確保高風險工作場所在開始作業前即符合安全標準。審查項目涵蓋工作場所配置、機械設備安全、作業安全措施、緊急應變計畫等。檢查合格後始得使勞工從事作業,並須定期接受追蹤檢查。(傳送門)
製程安全管理
對於化學工業等高危險製程,法規要求建立製程安全評估制度。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使用或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傳送門)
事業單位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前,應評估其職業災害風險並採取適當預防措施。雇主應使勞工充分知悉變更內容並接受相關教育訓練。這些規定體現了源頭管理的重要性。(傳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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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作業安全管理
承攬管理基本原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範事業單位承攬管理責任。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應於事前告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本法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傳送門)
對於共同作業,法規要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統一指揮、連絡調整、工作場所巡視、相關承攬事業間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指導等措施。承攬人、再承攬人亦應配合原事業單位之承攬管理,辦理相關防災措施。(傳送門)
工程承攬特別規定
針對營造工程等高風險承攬作業,2025年修法草案增訂更嚴格的管理規定。事業單位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施工者之一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這項規定旨在避免多重承攬造成的安全管理空窗。(傳送門)
修法並強化工程設計階段的風險評估要求,一定規模以上工程的業主應在交付規劃工程階段即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為並編列安全衛生費用。這種源頭防災理念反映了國際先進國家的防災趨勢。(傳送門)
職場霸凌防治新制
霸凌防治專章
因應近期職場霸凌事件頻傳,2025年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修法明確定義職場霸凌行為,要求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建立不同層級的防治措施。(傳送門)
勞工1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必須設立申訴管道;勞工30人以上的單位需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雇主接獲申訴後,不論案件結果(成立、不成立或撤案),皆須在指定網站進行登錄並通報處理結果。(傳送門)
申訴保護機制
為保護申訴人,法規明定雇主不得對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的勞工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當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可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提起外部申訴。(傳送門)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委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申訴案件。這種多元化的處理機制有助於確保申訴案件得到公正處理。(傳送門)
罰則與執行
刑事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違反規定致發生職業災害者訂有刑事處罰。違反第6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規定,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傳送門)
違反安全衛生規定致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2025年修法草案提高刑事罰刑期及罰金上限,違反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並科150萬元罰金。(傳送門)
行政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訂有詳細的行政罰鍰規定,依違反條文、事業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決定罰鍰額度。一般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者,依事業單位類別及違規次數,甲類第1次處3萬至6萬元,第2次6萬至9萬元,第3次以上9萬至30萬元;乙類及丙類處罰額度相對較低。(傳送門)
對於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致發生職業災害者,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甲類事業第1次處100萬元,第2次以上按次累加至300萬元。2025年修法將大幅提高罰鍰上限,並要求公布受罰單位資訊,強化社會監督力量。(傳送門)
停工與改善
對於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工作場所,勞動檢查機構得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先行停工。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傳送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雇主不得對此類勞工予以不利處分。這種緊急停工權保障了勞工的生命安全,體現了「生命法益高於財產法益」的法理精神。(傳送門)
最新修法動態與趨勢
2025年修法重點
行政院於2025年8月28日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是自102年全文修正以來幅度最大的調整。修法聚焦四大重點:強化源頭防災、加強承攬管理、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提高罰鍰上限額度。(傳送門)
在源頭防災方面,要求一定規模以上工程業主在規劃階段即分析潛在危害並編列安衛費用。承攬管理部分擴大共同作業認定範圍,要求各級承攬人配合原事業單位防災措施。職場霸凌防治則建立完整的預防、申訴、調查、處理機制。(傳送門)
國際接軌趨勢
台灣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持續朝向與國際標準接軌發展。CNS 45001國家標準以ISO 45001為基礎制定,確保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與國際標準一致。TOSHMS驗證制度更在國際標準基礎上,結合台灣法規要求,建立具本土特色的驗證體系。(傳送門)
未來法規發展趨勢將更加重視預防性管理、系統性思維、數位化應用等面向。隨著新興技術發展與工作型態變化,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也需持續調整以因應新的挑戰。(傳送門)
企業實務應用指引
建立完善管理體系
企業應依法規要求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包括設置安全衛生組織、配置專業人員、訂定管理計畫、實施自動檢查等。達法定規模的企業更須建置符合CNS 45001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透過系統性管理提升安全績效。(傳送門)
管理體系應涵蓋危害鑑別與風險評估、法規要求鑑別、目標設定、管理方案規劃、教育訓練實施、作業控制、緊急準備與應變、績效監督與量測、內部稽核、管理審查等要素。(傳送門)
教育訓練落實
企業應建立完整的教育訓練體系,確保各層級人員接受適當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新進人員須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從事特殊作業者應增列專項訓練。在職人員則須定期接受回訓,更新安全衛生知識。(傳送門)
訓練內容應結合工作實際需要,採用多元化教學方法,確保訓練成效。企業可運用數位學習平台,提高訓練便利性與參與率。(傳送門)
承攬管理強化
對於有承攬作業的企業,應建立完善的承攬管理制度。事前應告知承攬人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要求承攬人提出作業安全計畫。施工期間應實施統一指揮、連絡調整、現場巡視等管理措施。(傳送門)
多層承攬作業更應明確各級責任分工,建立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透過承攬前評估、施工中管控、完工後檢討的全程管理,確保承攬作業安全。(傳送門)
結論與建議
台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體系經過多年發展,已建構出相對完整的法規框架。從勞動基準法的基礎保護到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專業規範,從傳統的事後處理到現代的預防管理,法規持續進化以因應工作環境的變化與挑戰。
2025年的修法更反映了政府推動職災預防的決心,透過源頭防災、承攬管理強化、職場霸凌防治、罰則提高等措施,建構更全面的勞工保護機制。企業應積極因應法規變化,建立完善的安全衛生管理體系,不僅是法規遵循的要求,更是企業永續發展的基石。(傳送門)
未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將朝向更加系統化、專業化、數位化的方向發展。企業應掌握法規趨勢,持續提升安全管理水準,與政府攜手共創安全健康的職場環境。唯有透過法規完善、執行落實、全民參與,才能真正實現「零災害」的職場安全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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